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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高新区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长效机制,根据《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粤产学研办字〔2010〕2号)及《珠海高新区支持协同创新扶持办法(试行)》(珠高科〔2019〕181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特派员”)是指立足我区产业发展需求,从区内高校派驻到区内企业开展产学研结合工作的人员,其主要工作职责是:解决企业生产和研发过程中的技术问题;为企业培养和引进人才;推进企业与高校的对接合作。

  第三条  特派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

  (二)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较强的研发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责任心;

  (三)熟悉企业科研情况,有志于从事产学研结合工作,能帮助科技型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第四条  区科技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特派员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每年安排20名特派员进驻区内企业,待取得成功经验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特派员规模。

  第五条  区科技产业主管部门按年度发布特派员项目申报通知,并将相关汇总信息及分配名额反馈至区内高校,由高校根据分配名额进行校内遴选,并将遴选结果报区科技产业主管部门确认。区科技产业主管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特派员经公示后颁发聘书,聘期一年。

  第六条  获聘特派员应与企业、高校(所属院系)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实际需要可签订知识产权、利益归属以及其他协议作为补充法律文件。三方协议及相关材料需报区科技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派驻期满后,派驻企业对特派员的年度工作成效给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特派员所在高校和区科技产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八条  对评价合格的特派员,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向特派员所在高校给予奖励。

  第九条  特派员进驻企业期间,如有特殊情况,特派员与企业双方确认无法履行协议,可协商解除协议,并形成书面材料,经特派员所在高校确认后报区科技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已解除协议的特派员不参与年度评价。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高校和个人,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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