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Steven
留言日期:
2025-05-28
主题:
珠高住建〔2025〕308 号 第十四条-(三)咨询
内容:
各位领导: 第十四条(三)与现工作单位签订且履行 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提 供自申请截止日期前连续 12 个月社保缴费记录与个人所得税申 报记录;这个是否能考虑到之前都在珠海高新区的企业工作且满一年以上,但在近一年内有更换了工作(是在高新区的不同企业且社保中断不超3个月)的这种特殊情况呢? 珠海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三)申请人与现工作单位签订有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自申请日期前连续6个月缴交社保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我现在的情况是从2022年4月至2024年7月在高新区的一家企业上班;2024年8月至今在高新区的另一家企业上班,那在新的企业就还没有满12个月的,就提供不了现工作单位的连续 12 个月社保缴费记录与个人所得税申; 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特殊考虑呢?盼复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05-28
答复时间:
2025-06-05
答复单位: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答复内容:

网友您好!

根据《高新区人才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珠高住建〔2025〕308号)项规定及政策执行原则,申请人需提供现工作单位的连续12个月社保缴费记录与个税申报记录,且社保缴交单位必须与劳动合同签约单位一致。您的社保在2024年8月更换单位后出现中断(即使未超3个月),且在新单位缴交社保的时长未满12个月,不符合现行实施细则中“自申请截止日期前连续12个月”的要求。

感谢您的留言。


满意度:
我要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