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400MB2D92764D/2024-00029 分类:
发布机构: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4-05-30
名称: 关于做好《珠海市2023年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修订)》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30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关于做好《珠海市2023年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修订)》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30  浏览次数:-

各区(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珠海市2023年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修订)》申报工作,支持我市外贸企业发展,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二、加大进口贴息支持力度”中“2.鼓励扩大关键产品、技术进口”事项的企业,进口方式需为一般贸易、租赁贸易方式,且不能申报过同类省级、区级资金。

  二、申报“三、进一步降低外贸企业港口作业成本”的相关企业,需提供港口运营公司向外贸申报企业开具的发票,即发票的销售方须为珠海市港口的运营公司,购买方须为珠海市注册外贸企业。如发票购买方为货代公司或报关行,则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一)发票备注栏需注明此发票为申报企业的港口作业费用;

  (二)发票备注栏需备注申报企业报关单上的提运单号,且该发票提运单号、货物数量与申报企业提供的报关单上的提运单号、货物数量一致(样式可参考附件)。发票备注栏如备注多个提运单号,则需归属同一申报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样例

珠海市商务局

2024年5月28日

(联系人:全迪,2210753)



附件:

1.样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