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高〔2016〕79号
区直属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珠海高新区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18日
一、为加快珠海高新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根据《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的通知》(粤外经贸服字〔2013〕24号)精神,制定本政策。
二、设立珠海高新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对区内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扶持奖励。
三、申请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高新区主园区登记注册,从事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知识流程外包(KPO)业务的企业;
(二)在商务部服务外包管理和统计系统中注册,且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的报表;
(三)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均无违纪行为;
(四)具有从事相应业务所需的技术设备和经营场所;
(五)企业的服务外包上一年度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占企业总收入30%以上。
四、重点支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对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离岸服务外包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五、给予服务外包企业业绩奖励。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同比每增加100万元,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业绩奖励,业绩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新入驻企业以300万元作为上一年度基数。
六、引进服务外包百强企业。对世界500强、全球服务外包100强、国内服务外包100强的企业,在我区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10万元。
七、申请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珠海高新区服务外包示范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上年度企业服务外包收入证明材料汇总表(附件2)、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银行出具的收入凭证及汇总清单(复印件);
(四)企业生产经营的场地证明(如有多个租赁协议需附汇总清单)(复印件);
(五)投资方为世界500强、全球服务外包100强、国内服务外包100强的证明材料,以及该投资方股权比例在25%以上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审批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区商务部门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对企业上报材料初审;
(二)区商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复核;
(三)区相关会议审定;
(四)区财政部门拨付企业扶持资金。
九、对申报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已奖补资金,其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列入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情节严重的,追求其法律责任。
十、本办法由区商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后未享受珠海市或其他区同类政策的企业,可参照本规定中各项条款执行。
(珠高〔2016〕79号,2016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