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高〔2015〕87号
区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区党委、区管委会同意,现将《珠海高新区奖励科技创新型大型骨干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区内科技创新型大型骨干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珠海市培育科技创新型大型骨干企业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高新区主园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符合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设立区财政专项资金,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研发投入奖励。
(一)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年度纳税1亿元以上(不含个人所得税);
(三)对我区年度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不含个人所得税对区财政贡献);
珠海市或高新区的总部企业、房地产类企业、与区管委会另有协议约定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对我区年度财政贡献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50万元;
(二)对我区年度财政贡献突破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00万元;
(三)对我区年度财政贡献突破4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00万元。
第五条 企业按照本规定获得的奖励资金应全部用于研发投入。
第六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型大型骨干企业奖励资金的申报受理,按相关程序报区管委会审定后予以拨付奖励资金,并颁发“珠海高新区纳税超亿元科技创新型企业”奖牌。
第七条 企业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经税务部门核定的纳税证明材料原件。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有效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
(珠高〔2015〕87号,2015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