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浙江“4·17”、北京“4·18”等重大火灾事故教训,细化落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措施,根据省、市、区相关部署,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区开展2023年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大检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一、排查对象
(一)高层建筑、劳动密集型生产经营场所、农贸市场、商业综合体、村级工业园、住宅小区、分租式厂房、医疗机构、养老院、托育机构、学校、公共文化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儿童福利院、博物馆和文物建筑、剧本娱乐场所、寄递渠道场所、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在建工地等火灾防范重点场所。
(二)“三合一”场所、经营性村民自建房、群租房等易发生小火亡人场所。
二、检查内容
(一)火源管理。违规使用明火,动火施工无审批;营业或使用期间,违规动火动焊作业;施工期间未落实现场看护人员,未提前清理可燃杂物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中各单位动火施工不报告、不审批,不告知其他单位。
(二)电源管理。配电箱(柜)电线连接不规范;违章带负荷拉、合闸;电线电缆未穿管保护,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开关、插座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照明灯具与可燃物未保持可靠安全距离,未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违规使用未经产品质量认证的大功率电器或移动插排;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违规在室内停放或充电;电化学储能电站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内;医院、养老院的制氧站、氧气瓶间违规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使用锂离子电池的医疗设备、轮椅未在指定安全区域充电。
(三)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和装饰装修。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违规使用聚丙烯、聚乙烯、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材质的易燃可燃材料尤其是塑料绿植,进行装饰装修;违章搭建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建筑;混合生产经营场所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安全疏散条件。疏散楼梯数量不足或设置不符合要求;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医院、养老院未将失能和行动不便患者安排在建筑较低楼层,在通道、楼梯间增加床位,影响人员疏散;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占用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不能保证各自独立的疏散楼梯。
(五)防火分隔。未按要求设置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墙等损坏严重,不具备防火分隔功能;电缆井、管道井等防火封堵不严密;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内违规设置员工宿舍。
(六)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水压、水量不能满足灭火需求;未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气体灭火、防排烟等设施,或消防设施系统损坏瘫痪无法正常使用,不具备防灭火功能。
(七)管理责任落实。未严格落实动火施工审批制度、夜间值班制度;未落实全员消防培训、疏散演练;消防控制室人员、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不掌握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保安、护工、宿管员等不熟悉安全出口,不具备组织逃生自救能力;医院、养老院夜间无人值守或值班人员不具备组织人员疏散能力;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明确统一管理单位,各单位之间消防安全责任不明晰,没有物业管理单位或明确牵头单位,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缺乏管理;擅自改变场所火灾危险性定性,如丁戊类厂房用作丙类生产储存、丙类厂房用作甲乙类生产储存,增大火灾危险性。
(八)初期火灾处置。未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或明确初期火灾扑救力量;未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建立消防联勤联动机制,发生火灾等紧急状况时无人第一时间通知并组织疏散。
三、整治要求
(一)各社会单位要在7月底前,针对火源管理、电源管理等8个方面开展火灾隐患“自评自查自改”,并组织全员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聘请专家等方式指导开展自查,建立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
(二)各社会单位每月向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自查自改情况,隐患整改期间,制定并落实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严防发生火灾。对自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不报不改而被检查发现的将严厉查处。
(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本领域火灾情况和突出问题集中开展排查整治,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珠海高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