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下午,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根据珠海市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工作的要求,到位于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唐淇路435号鸡山第一工业区第一栋厂房的珠海市高新区荣轩商行开展消防监督检查,该单位主要加工鱼、虾等生鲜食品,现有员工50余名,为劳动密集型加工场所。
据场所负责人反映,该单位使用范围为该建筑的第一层,场所分为加工车间、储存冷库、厨房等3个部位,检查组发现该场所的厨房使用明火,现场储存、使用 4 瓶 15kg 的液化石油气瓶(实瓶),与相连的加工车间仅用铁门隔开,未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 4.1.3条之规定:“建筑内的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
(该场所加工车间南侧厨房储存、使用4瓶15kg的液化石油气瓶(实瓶),未做防火分隔)
随后监督员发现该厨房房顶、单位入口处房顶、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泡沫夹芯彩钢板进行搭建,单位入口处南侧墙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泡沫夹芯彩钢板,并在彩钢板上安装插座供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这种材料具有易燃性、高发烟性的理化特性,耐火等级达不到国家标准,一旦起火,蔓延速度快,燃烧产物毒性大,会散发大量有毒烟气,极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该场所厨房房顶、单位门口处房顶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泡沫夹芯彩钢板进行搭建)
(单位入口处南侧墙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泡沫夹芯彩钢板,并在彩钢板上安装插座供电动自行车充电)
该场所面积约为500平方米,但场所内灭火器配置数量不足7组,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未实现《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内“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的要求,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针对以上发现的隐患,高新大队监督员对该场所厨房部位进行查封,待其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方可解除查封,且要求其限期内完成易燃可燃材料泡沫夹芯彩钢板的拆除以及灭火器的配置,务必保证场所消防安全。
若市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发现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可使用“12345”平台进行举报投诉。
法律科普
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1.3条之规定下列场所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
1 住宅建筑中的汽车库和锅炉房;
2 除居住建筑中的套内自用厨房可不分隔外,建筑内的厨房;
3 医疗建筑中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
4 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5 除消防水泵房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4.1.7条的规定,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外,其他消防设备或器材用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4、《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