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为戒!高新区又一批企业违法行为被查处

2022-05-16 15:21 发稿人:

日前

高新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

坚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

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多发态势

下面,让我们一起看看近期又有哪些

安全生产执法案例

违规采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

临时查封!

▲某工程建设公司负责承建的项目工地临时宿舍板房第一、第二层采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聚氨酯泡沫彩钢板),且有员工居住,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1.7条之规定,高新消防大队依法对该处隐患部位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某工程建设公司负责承建的项目工地临时宿舍板房第一、第二层采用泡沫夹芯彩钢板搭建,且有员工居住,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1.7条之规定。高新消防大队依法对该处隐患部位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

罚款10万元!

▲某公司金唐东路(二期)隧道进口剩余爆破工程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行为,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高新公安分局拟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七日整改,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某公司兴业快线(北段)西线隧道剩余爆破工程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行为,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高新公安分局拟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七日整改,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未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

罚款1.2万元!

▲某公司管理的一船舶未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唐家海事处着令马上纠正,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罚款5万元!

▲某船务公司所属的一船舶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唐家海事处依法着令其马上减载,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

罚款7.2万元!

▲某疏浚工程公司管理的一船舶聘用未持有适任证书工作人员在船上工作。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唐家海事处依法着令其于开航前纠正,处罚款人民币7.2万元。

高新区应急管理局提醒

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要

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加强《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

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广大市民朋友如有发现身边

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欢迎拨打12345热线积极举报

举报一经查实,将有奖励!

让我们共同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守护每个家庭的平安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