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原件)。
属于国务院决定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公司章程应当记载股东出资额的实缴情况。
3、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1)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其他组织提交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外国(地区)自然人提交外国(地区)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复印件)。
(3)港澳自然人提交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
(4)台湾自然人提交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5、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材料: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ƒ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复印件)。
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其中租赁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转租的还需提交军队房产运营方同意的书面材料(复印件)。
住所(经营场所)请按照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明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具体到行政区、街道(路)名、门牌号、房号。权属证明无具体门牌或者房号的,应详细描述地址(如加注与周边显著标志物的距离等),做到详细、明确、规范。
使用来源为“一址多照”,其中租赁(借用)房屋为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使用住所托管单位或商务秘书企业提供地址的,提交托管协议(复印件),托管企业还需提供本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以上政府部门认定其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孵化载体建设运营企业的材料(复印件);使用关联企业住所地址的,提交关联关系企业出具的意见。
登记机关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相关使用信息的,申请人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同时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的,提交经营场所使用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复印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不适用市场主体登记承诺制的申请人还需提交:
8、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任职文件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监事会决议(监事签署)、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或职工代表签署)或其他决定(决定方签署)。任职文件中应包含股东(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决定方等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要求: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加盖公章。公章指各类主体的法定名称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合伙人住所证明:
(1)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其他组织提交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材料: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ƒ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复印件)。
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其中租赁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转租的还需提交军队房产运营方同意的书面材料(复印件)。
住所(经营场所)请按照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明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具体到行政区、街道(路)名、门牌号、房号。权属证明无具体门牌或者房号的,应详细描述地址(如加注与周边显著标志物的距离等),做到详细、明确、规范。
使用来源为“一址多照”,其中租赁(借用)房屋为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使用住所托管单位或商务秘书企业提供地址的,提交托管协议(复印件),托管企业还需提供本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以上政府部门认定其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孵化载体建设运营企业的材料(复印件);使用关联企业住所地址的,提交关联关系企业出具的意见。
登记机关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相关使用信息的,申请人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同时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的,提交经营场所使用材料。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原件)。
5、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复印件)。
7、登记联络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或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复印件。
9、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不适用市场主体登记承诺制的申请人还需提交:
10、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原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要求: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加盖公章。公章指各类主体的法定名称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登记联络员、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
2、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材料: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ƒ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复印件)。
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其中租赁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转租的还需提交军队房产运营方同意的书面材料(复印件)。
住所(经营场所)请按照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明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具体到行政区、街道(路)名、门牌号、房号。权属证明无具体门牌或者房号的,应详细描述地址(如加注与周边显著标志物的距离等),做到详细、明确、规范。
使用来源为“一址多照”,其中租赁(借用)房屋为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使用住所托管单位或商务秘书企业提供地址的,提交托管协议(复印件),托管企业还需提供本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以上政府部门认定其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孵化载体建设运营企业的材料(复印件);使用关联企业住所地址的,提交关联关系企业出具的意见。
登记机关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相关使用信息的,申请人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同时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的,提交经营场所使用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或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复印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资者、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要求: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加盖公章。公章指各类主体的法定名称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投资人、登记联络员、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申请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或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组织章程(原件,出资人(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4、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证明:
(1)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出资人(主管部门)为其他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材料: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ƒ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复印件)。
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其中租赁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转租的还需提交军队房产运营方同意的书面材料(复印件)。
住所(经营场所)请按照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明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具体到行政区、街道(路)名、门牌号、房号。权属证明无具体门牌或者房号的,应详细描述地址(如加注与周边显著标志物的距离等),做到详细、明确、规范。
使用来源为“一址多照”,其中租赁(借用)房屋为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使用住所托管单位或商务秘书企业提供地址的,提交托管协议(复印件),托管企业还需提供本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以上政府部门认定其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孵化载体建设运营企业的材料(复印件);使用关联企业住所地址的,提交关联关系企业出具的意见。
登记机关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相关使用信息的,申请人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同时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的,提交经营场所使用材料。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不适用市场主体登记承诺制的申请人还需提交:
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出资人(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要求: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加盖公章。公章指各类主体的法定名称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法定代表人、登记联络员、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原件)。
3、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原件)。
5、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原件)和全体成员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1)成员为农民的,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成员为非农民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
6、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材料: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ƒ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复印件)。
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其中租赁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转租的还需提交军队房产运营方同意的书面材料(复印件)。
住所(经营场所)请按照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明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具体到行政区、街道(路)名、门牌号、房号。权属证明无具体门牌或者房号的,应详细描述地址(如加注与周边显著标志物的距离等),做到详细、明确、规范。
使用来源为“一址多照”,其中租赁(借用)房屋为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使用住所托管单位或商务秘书企业提供地址的,提交托管协议(复印件),托管企业还需提供本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以上政府部门认定其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孵化载体建设运营企业的材料(复印件);使用关联企业住所地址的,提交关联关系企业出具的意见。
登记机关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相关使用信息的,申请人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同时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的,提交经营场所使用材料。
7、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不适用市场主体登记承诺制的申请人还需提交:
9、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原件)。
10、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要求: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签名并加盖公章;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加盖公章。公章指各类主体的法定名称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成员、法定代表人、登记联络员、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