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视频指引

2023-09-27 15:14 发稿人:

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

2、经营者的身份证明(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内地居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港澳居民提交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内地出入境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复印件);其中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可以通过全国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系统进行实名验证。

(3)台湾居民提交内地出入境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台湾农民提交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原件)。

3、家庭经营组成形式仅限内地居民申请,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其他家庭成员请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表》家庭成员签名栏中签字,同时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电子商务经营者以网络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珠海户籍的经营者应根据身份证住址选择区、镇街或社区名称,非珠海户籍的经营者应根据居住证住址选择区、镇街或社区名称且还需提交居住证或《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复印件)。

5、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是否使用名称。选择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6、住所使用相关材料: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ƒ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复印件)。

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其中租赁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转租的还需提交军队房产运营方同意的书面材料(复印件)。

住所(经营场所)请按照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明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具体到行政区、街道(路)名、门牌号、房号。权属证明无具体门牌或者房号的,应详细描述地址(如加注与周边显著标志物的距离等),做到详细、明确、规范。

使用来源为“一址多照”,其中租赁(借用)房屋为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使用住所托管单位,提交托管协议(复印件),托管企业还需提供本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以上政府部门认定其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孵化载体建设运营企业的材料(复印件)。

登记机关可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相关使用信息的,申请人无需上述材料。

承租市场摊位的,可用市场主办方营业执照作为住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仅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交自行从电子商务平台获取并打印的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在多个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填报并提交每个电子商务平台的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经营者、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经营者、家庭成员、登记联络员、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