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13-04-22 00:00 发稿人: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珠府函〔201327号)精神,我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80元,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为13.2元,调整后的标准从20135l日起执行。为防止企业因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认识有偏差、执行不到位而引发劳动争议,现就加强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宣传解释力度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讲座、咨询活动、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加大对《最低工资规定》及新标准的宣传力度,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企业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尤其是要针对目前部分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将最低工资标准这一底线工资作为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的行为,作好重点宣传,使其认识到最低工资标准不等同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和人力资源市场状况,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与职工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工资水平,以此激发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实现劳资双赢。

二、进一步明确最低工资标准的政策规定

(一)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用人单位依法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

(四)加班工资基数应根据工资的调整作相应调整。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取得的劳动报酬为准,即劳动者在每周40小时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取得的劳动报酬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假如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是1380元/月,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就是63.45元/日,7.93元/小时。

三、进一步加大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监督力度

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定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做好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专项检查,依法纠正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依法责令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