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明确河湖水利工程管理边界,是加强河湖管理与保护,保障行洪及堤防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中央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明确的任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河长组〔2019〕1号)》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水运管〔2019〕7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划定淇澳村西面排洪渠、淇澳村南面排洪渠、永丰佛迳水库排洪渠、永丰潭井水库排洪渠、北理工排洪渠、那洲东排洪渠、那洲后朗排洪渠、中珠排洪渠高新区段8条排洪渠管理范围;正坑水库、潭井水库、佛迳水库3座水库;中珠副渠水闸、淇澳红树林西涌闸、淇澳红树林东涌闸、六组1号水闸、六组2号水闸、南围2号水闸6座水闸;南围海堤、北围海堤、后环海堤、港湾大道鸡山段海堤、情侣北路南段海堤、淇澳红树林海堤、淇澳南扪港海堤7段海堤管理和保护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堤防和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各排洪渠基本信息如表1所示,具体划界标准和管理范围图见附件。
表1 排洪渠基本信息表
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参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划定:
(1)水库管理范围。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五十至一百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二百至三百米;中型水库三十至五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一百至二百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2)堤防管理范围。工程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其周边: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至五十米;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提脚算起每侧二十至三十米。
(3)水闸管理范围。工程区: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等)的覆盖范围以及水闸上、下游、两侧的宽度,大型水闸上、下游宽度三百至一千米,两侧宽度五十至二百米;中型水闸上、下游五十至三百米,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
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水库、堤防、水闸和灌区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
其他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各水利工程概况表2至表4所示。
表2 高新区海堤基本信息表
表3 高新区水库基本信息表
表4 高新区水闸基本信息表
三、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要求
(一)河道管理要求
禁止违法占用河道临水控制线之间的行洪通道。因建设需要占用的,应当按照权属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行洪和堤防安全的建设或经营活动,违者依法从严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1)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3)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4)设置拦河渔具;
(5)弃置、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阻碍行洪或者污染水体的物体;
(6)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与防汛抢险无关的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二)水利工程管理要求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围库造地;
(3)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4)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5)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6)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7)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8)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9)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四、其他说明
此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附件:高新区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图册
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0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