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划定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明确范围边界线,是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是实现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现代化、法制化的先决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水运管〔2019〕7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划定南围水闸、东岸水闸、后环1号闸、后环2号闸、后环3号闸共5宗水闸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5宗水闸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以下指标划界:
(一)管理范围
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连接建筑物等,上、下游各延伸50m,两侧各延伸30m。
(二)保护范围
南围水闸、东岸水闸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边界外延200m,并根据周边控规用地情况调整。
后环1号闸、后环2号闸、后环3号闸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边界外延100m,并根据周边控规用地情况调整。
二、工程管理要求
(一)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围库造地;
3.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4.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5.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6.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7.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8.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9.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二)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三)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三、其它说明
此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附件:高新区南围水闸、东岸水闸、后环1号闸、后环2号闸、后环3号闸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图册及电子矢量图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