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治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400MB2C80404D/2020-00051 分类:
发布机构: 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唐家湾镇)综合治理局 成文日期: 2020-04-09
名称: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4-09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0-04-0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规范我局领导班子民主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主要内容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传达学习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传达学习上级领导的指示批示;并结合我局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分析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我局执行情况。

(三)审议以局名义发出的涉及本局各类事关全局重大问题的政策性文件和相关工作部署;以局名义上报上级的重要文件。

(四)重要工作制度、重大改革事项和重要政策文件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止。

(五)重点工作推进、重大活动安排、重要举措落实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敏感事件处置及应对方案。

(六)研究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设置与调整。

(七)定期听取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意识形态领域等方面重大问题的情况汇报。

(八)重大案件涉及党纪政纪的处理。

(九)单位所属资产的管理。

(十)其他需要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重要干部任免,主要包括:

(一)干部的推荐、考核、奖惩,处理干部严重违纪问题。

(二)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和调整。

(三)局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

(四)推荐和申报区级及以上、评定本级各种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等。

(五)合同制职员的招聘和考核。

(六)其他重要人事工作。

第四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各类政府投资项目。

(二)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办公用房装修项目安排。

(三)工程项目招投标等。

(四)年度重大实事工程项目及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五)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五条 大额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一)我局年度预算、年中预算调整、年度决算,专项经费,大额办公经费,超预算的资金调剂或追加。

(二)大宗办公设备采购和重大固定资产购置。

(三)按照区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审批办法相关规定,单个项目调剂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追加金额、因公出国、车辆购置及租赁费用事宜。

(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六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一般采用党总支支委会、局务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七条 议题准备

(一)决策事项原则上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拟定决策方案,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合规审查、法律咨询等。

(二)决策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或由承办部门报经局领导审核后提出,如涉及两个以上的部门职责范围,由承办部门与该议题内容涉及的部门进行充分协商沟通,在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后,经局领导同意后,纳入议题。

(三)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外,不得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

第八条 集体决策

(一)会议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局领导班子中提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建议的分管领导因故未到会的,原则上会议暂不进行审议。

(二)发表意见。局领导班子或与会人员应对决策事项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末位表态。实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度,即领导班子在集体研究决策时,班子主要负责人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待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汇总讨论情况,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四)会议表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作出决策;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除紧急情况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外,原则上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充分酝酿成熟后再提交决策。局领导班子成员对已作出的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说明理由,同时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特殊情况下,可将不同意见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

(五)会议记录。指定专人记录会议,记录会议的表决方式、与会人员的发言、表决意见及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集体决策过程,并存档备查。“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印发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

(六)组织旁听。领导班子可根据议题内容,视议题情况可邀请相关科室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七)会议纪律。会议在讨论与参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九条 决策执行

(一)组织分工。“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二)决策变更。局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和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特殊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领导班子和上级组织报告,其未完成事项如需会议重新作出决策的,按规定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局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已作出决策事项产生疑问的,可按程序向本级或上级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坚决服从执行。

(三)执行报告。实行决策执行情况报告和监督检查制度,即根据工作实际,对部分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监督。要求决策负责人在办理过程中向领导班子报告决策的执行情况,便于领导班子及时了解决策动态,确保集体决策事项在办理期限内落实到位。

(四)情况反馈。建立重大决策纠错机制,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对部分需要公开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按照规定进行公开。

第十条 监督检查

(一)执行“三重一大”事项按照单位政务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同时对决策实施结果、成本效益、负面因素、群众接受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主要领导报告。

(二)“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机关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三)局办公室应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决策执行到位。

(四)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