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珠海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的通报》相关要求,现拟对《珠海高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办法》(珠高〔2023〕29号,ZGGS-2023-001)予以废止,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及实施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金融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工作部署,加快金融资源集聚,进一步促进金融业态创新发展,结合我区实际,2023年4月我区修订印发了《珠海高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办法》(珠高〔2023〕29号,ZGGS-2023-001)(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3年5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根据《办法》,我区于2023年开展申报工作,从入驻奖励、场地补贴、增资奖励、投融资奖励、风险补偿、金融人才奖励等方面给予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发展扶持奖励,吸引金融机构在高新区集聚发展,其中,共计7家金融企业通过审核,最终拨付奖补资金113.1263万元。
二、废止依据
1.《公平性竞争审查条例》(国令第783号)第十条明确要求:“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2.《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明确要求:“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一)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企业注销、破产、挂牌转让、搬迁转移等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退出障碍。”
3.《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第三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三、废止理由
《珠海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的通报》指出《办法》中部分条款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项“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一)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企业注销、破产、挂牌转让、搬迁转移等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退出障碍。”相关规定,存在排除、限制竞争风险,需组织开展清理,对《办法》予以修订或废止。
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令第783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及《珠海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的通报》等相关文件要求,经全面自查,并履行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意见、内部法制审核与集体讨论决定等相关程序,区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废止《珠海高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办法》(珠高〔2023〕29号,ZGGS-2023-001)相关事宜,后续我区将进一步谋划推动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经济金融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