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严厉打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珠海市消防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高新区管委会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实行奖励制度,具体事项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防火监督大队承办。
第三条 珠海高新区范围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受理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防火监督大队负责,举报投诉受理室设于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防火监督大队,任何个人、组织对高新区范围内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均可以进行举报。
有奖举报受理专线:96119,信函举报地址:珠海高新区下村金园路1号二楼215室。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第四条 举报事项经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防火监督大队查证属实,符合本制度关于奖励的有关条款的,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一)举报人要清楚地描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事故隐患现状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被瞒报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受害人身份,并尽可能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二)举报人必须以真实的姓名、身份和联系电话进行举报,便于核实相关情况。
(三)举报线索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防火监督大队尚未掌握的情况,属首次举报。
(四)同一事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五条 举报范围包括在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防安全隐患。
(一)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验收擅自施工或投入使用的;
(二)建设工程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降低标准施工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新建建筑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四)未按标准配置、设置消防设施、器材的;
(五)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封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妨碍安全疏散的;
(七)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八)厂房或仓库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栋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
(九)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十)非法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十一)其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要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经查实确属有意诬告被举报对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防火监督大队接到举报后,要及时处理,对受理的举报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九条 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的,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防火监督大队要依法严肃处理,该给予行政处罚的要依法给予处罚,该给予行政处分的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区消防安全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安排,列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经查实或认定的有效举报,向举报人发放相应罚款金额10%的现金奖励。奖励发放先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防火监督大队审核,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由区分管领导审批。批准后,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防火监督大队依据所留的有效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职人员和社区居委会中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责任的工作人员和因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而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不适用本办法。
对非本办法规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防火监督大队按信访工作程序规定受理、查处,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珠高办〔2013〕46号,2013年6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