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新区《关于实施引进培育人才“凤凰计划”的意见》,大力扶持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团队,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扶持创新创业团队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用人单位为主、政府引导支持为辅。
第三条 区财政设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专项扶持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创新创业团队是指具备一定技术水平,对我区产业发展有明显推动作用、能为我区带来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研团队。本办法所指的创新团队是指由我区企业从区外引进,合作开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的科研团队。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团队是指不依托我区现有企业,携带技术、项目、资金来我区创办企业的科研团队。
第五条 创新团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创新团队已经具备良好的合作基础。在申报高新区创新团队前,团队成员之间已经在有关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方面稳定合作2年以上。创新团队应从区外引进。
(二)创新团队已经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有较强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申报的项目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预期对我区经济发展产生较强带动作用。
(三)创新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一般应为项目的主要研发人员,团队带头人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掌握业内公认的领先技术。
(四)用人单位必须是在高新区主园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五)用人单位应具备团队项目实施的良好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
第六条 创业团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创业团队必须在高新区主园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应具备所申报项目实施的良好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
(二)创业团队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有较强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三)创业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成员中应包括创业经验丰富的人员或曾担任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
(四)创业团队必须是首次在高新区主园区创业,所创办的企业实缴资本1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创新创业团队的申报受理工作。创新团队由用人单位负责推荐和申报,并负责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具体工作。创业团队以创办的企业为主体直接申报。已入选省、市级创新创业团队的不再重复申报我区创新创业团队。
第八条 凡具备相应申报资格和条件的创新创业团队可实时申报,申报时团队引进时间不超过1年。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安排评审时间。评审程序如下:
(一)项目受理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团队的资格条件、工作基础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向申报团队反馈形式审查意见。
(二)项目评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团队的结构和整体水平,团队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商业计划可行性,项目产品(服务)的市场前景以及对我区新兴产业培育或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并产生初步评审意见。项目评审过程中,视具体情况可邀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项目评审工作。
(三)实地考察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项目评审的创新创业团队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团队引进单位的支撑配套能力以及团队项目产业化情况。
(四)审定确认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项目评审及实地考察意见,形成推荐意见及支持额度报区管委会审批。区管委会批准后,认定为“珠海高新区创新团队”或“珠海高新区创业团队”,并发放相应认定证书,按相关程序落实扶持措施。
第九条 对通过评定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以下扶持措施:
(一)启动资金
对通过评定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项目启动资金扶持,最高可达100万元。启动资金按照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商定的项目启动资金使用计划分阶段予以拨付,主要用于办公用房租赁、技术研发设备购置等科研办公相关经费,但不得用于购房、购车等消费领域。
(二)天使投资
通过评定的创新创业团队所在企业,符合《珠海高新区天使投资扶持办法》相关规定的,可给予天使投资扶持。
(三)优先推荐
支持通过评定的创新创业团队申报省、市级创新创业团队,鼓励创新创业团队所在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条 获得项目启动资金扶持的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与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团队带头人发生变更时,扶持计划自动终止。团队个别核心成员因特殊情况发生变更,应按程序报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十一条 通过评定的创新创业团队扶持期内,需按年度将项目进展及项目启动资金使用等相关情况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进度开展项目或未按要求使用项目启动资金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等措施,情节严重者将追回全部无偿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入选省、市级创新创业团队的,对团队带头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生活补贴。获得更高级别认定的,从高补足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对由国际一流专家领衔,标志性成果达到国际顶尖水平,能直接驱动产业发展的创新创业团队,在支持措施上实行“一事一议”,加大扶持力度。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珠高〔2015〕41号,2015年8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