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珠海高新区扶持企业院士工作站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搭建高层次科技创新平台,加强产学研合作,根据《中共珠海高新区委员会、珠海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实施引进培育人才“凤凰计划”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高新区主园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设立院士工作站或在院士工作站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企业。

  第三条 经广东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有效期内企业院士工作站,由区财政对院士工作站所依托企业给予每年30万元的运营补贴。由企业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院士工作站设立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院士每年在该企业工作3个月以上证明材料;

  (三)建站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四)建站企业名称、开户行及账号。

  第四条 对在站院士指导的区内企业委培的每位博士研究生,给予博士研究生所在企业1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由企业向区科技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博士研究生的入学通知书;

  (二)由博士研究生所在企业、博士研究生、录取院校三方签订的委培协议;

  (三)由在站院士作为博士研究生指导老师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五)企业名称、开户行及账号。

  第五条 企业提交的资料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管委会审定,区管委会批准后一次性发放补贴。

  第六条 本规定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珠高〔20154220158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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