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珠海高新区天使投资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创新型小微企业发展,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意见(试行)》(粤府办〔2013〕16号),结合高新区主园区实际情况,对原《珠海高新区天使投资扶持办法(试行)》(珠高办〔2014〕114号)进行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天使投资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高新区主园区“4+2”产业定位(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智能电网、医疗器械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制造、文化创意两个产业领域);

  (二)注册地、国税、地税登记地址在高新区主园区,且企业在获得天使投资资金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迁离高新区主园区;

  (三)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项目申请前一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四)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具有高成长性,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都在30%以上;

  (五)对于技术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市场潜力大的企业,经管委会批准同意,上述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三条 珠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创业中心)是天使投资的投资主体,具体负责投资方案、退出方案的拟订和实施,并负责投资后管理等相关工作。区创业中心可以对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提出建议,但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

  为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天使投资可与区下属商业化投资机构联合对企业投资。

  第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区创业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五条 天使投资的扶持方式有两种:

  1、股权投资的方式。创业中心可独立进行投资,或按照专业风险/股权投资机构对企业投资时的估值进行跟投。

  2、债权转股权方式。若创业中心不独立进行股权投资,同时又无专业风险/股权投资机构对企业投资时,先向企业提供借款本金,同时与企业约定债权转股的条件。约定条件满足,创业中心有权要求将债权转成股权;约定条件不满足,创业中心则采用借款本金加利息的方式收回借款,利率为同期银行活期贷款利率,借款期限不超过5年。

  天使投资取得企业股权后占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天使投资对企业的单次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对同一企业累计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 天使投资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形成的股权原则上应在5年内(若为债转股扶持方式,转股前借款时间也包含在内)退出,退出方式有三种:

  1、按公开转让的方式退出,即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以公开竞拍方式退出或企业上市后在二级市场退出。

  2、按协议转让方式由企业核心团队回购。

  3、若企业经营不善,可以按解散清算方式适时退出,区创业中心与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配被投资企业剩余资产。

  天使投资实施债转股后形成的股权退出方式与天使投资直接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形成的股权退出方式相同。

  第七条 天使投资采用协议转让方式退出时,根据企业申请天使投资时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按主营业务收入是否低于100万元划分),可按投资本金2.5倍的价格退出;或以不低于投资本金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同时不超过投资本金2.5倍的价格退出,具体价格在投资协议中约定。

  第八条 天使投资通过公开转让方式退出时,若公开转让价格超过投资协议约定的核心团队回购价格,则将额外收益奖励给核心团队,具体奖励对象在投资协议中约定。

  第九条 天使投资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资金使用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天使投资是区科技创新体系的组成部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但对诈骗和抽逃资金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高新区主园区,由区创业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珠海高新区天使投资扶持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珠高〔2015〕52号,2015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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