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实施新的《珠海高新区天使投资扶持办法(修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珠海高新区主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创业中心)是天使投资的投资主体。区创业中心可以自行负责扶持方案、退出方案的拟订和实施,并负责扶持后管理等相关工作;也可以与区管委会认可的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由受托管理机构代理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条 区创业中心应设立单独的天使投资资金账户,专项管理。
第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区创业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项目经区创业中心初审后,由区创业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论证,对专家论证后建议给予扶持的项目进行评估和尽职调查,形成扶持建议,并提交区管委会审定。
第五条 所需扶持资金由区财政拨到区创业中心开设的天使投资资金专用账户,区创业中心按区管委会批准的扶持方案与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实施注资。
第六条 天使投资形成的债权采用借款本金加利息方式适时收回,天使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及有关规定,采用公开转让、协议回购和解散清算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区创业中心可以启动退出程序:
(一)完成阶段性投资目标,企业顺利实现产业化,可以通过自身经营实现滚动发展;
(二)被投资企业股东决定回购天使投资资金;
(三)第三方投资机构或投资人愿意收购天使投资资金的投资;
(四)单个项目投资期超过3年,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退出的;
(五)满足协议约定的其他退出条件。
第八条 区创业中心根据企业经营与发展需要,制定退出方案,并提请区管委会审定。
第九条 天使投资退出后收回的资金,由区创业中心负责上缴区财政,原则上按原渠道滚动使用。
第十条 区创业中心应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中占有席位。
第十一条 区创业中心应按年度向区管委会提交天使投资运营和扶持项目进展报告,及时提交重大事项报告。
第十二条 区科经局应按年度对区创业中心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高新区主园区,由区创业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珠海高新区天使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珠高〔2015〕53号,2015年9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