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新区小型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新区小型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投资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小型工程(以下简称: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列入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打包项目除外。

  第三条 小型工程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如区直属单位、区属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作为建设单位,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章 工程前期准备及申报

  第四条 区直属单位及区属事业单位小型工程项目,应报区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或经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实施;社区小型工程项目,应在广泛征求民意基础上由社区两委联席会议确定或经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实施。建设单位负责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设计方案、项目预算(含二类费用)等,并报区项目主管部门及区财政部门审核,经分管业务和分管财政的区领导同意后按相关规定组织工程建设。

  第五条 建设单位向区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工程项目申请时,须填报《珠海高新区小型工程项目申报表》,并附上社区两委联席会议文件或区管委会批复文件、设计方案、工程造价预算书、项目原址(原状)照片等资料。

  第六条 区项目主管部门须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工程预算造价出具审核意见,区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额度及解决途径出具意见。

  第七条 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按规定完成施工图设计、工程造价预算书编制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八条 区直属单位、区属事业单位负责组织的小型工程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服务和承包单位;社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的小型工程项目按照社区集体三资监管平台有关规定确定服务和承包单位。如小型工程项目服务和承包单位可自行确定,应在区建管中心建立的限额以下项目服务和承包单位库中公开抽签确定,库中没有相应服务和承包单位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确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将小型工程项目基本情况以及项目服务和承包单位确定情况在单位宣传栏等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工程预算价进行合理降幅后签订服务和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价以建设单位审定的建安工程预算价为基数,房建、市政、水利、绿化、路灯、供变配电、装饰、补漏等工程费率按95%计取。项目设计费按照工程预算价4%计取,单项工程设计费用最低按3,000元计取;一类费用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小型工程项目可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工程造价咨询费以建设单位审定的建安工程预算价(不含暂列金及专用设备费等)为计费基数,房建、装饰工程费率为0.4%,市政公用工程、水利等其他工程为0.35%,单项工程最低按2,000元计。

  第三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召开施工前准备工作会议,明确施工过程中注意事项,并协调施工用水、用电等。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安排专人,依据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合同及施工图等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管理,并负责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小型工程项目实行现场管理无签证制度,实行总价大包干。

  第四章 工程款支付

  第十四条 小型工程项目进度款分两次划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拨款程序支付90%工程款,质保期满后支付剩余10%工程款。

  初次申请拨款的项目,应提交项目批复文件、项目预算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表等资料各一份。

  第十五条 小型工程项目设计、造价咨询等二类费用,由建设单位按实际情况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申请拨款的服务项目,应提交项目批复文件、服务合同、成果提交验收表等资料各一份。

  第十六条 工程款及二类费用一般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服务单位帐户。如由社区自行组织的小型工程项目,工程款及二类费用则划拨到其基本帐户,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五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小型工程项目完工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施工单位按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建设单位在接到竣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二)建设单位对竣工资料进行初审,对工程完成情况进行初评,竣工资料符合验收要求后,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预验收;

  (三)施工单位按照预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建设单位审核;

  (四)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须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验收,验收组成员包括区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单位有关人员。如由社区自行组织的小型工程项目,社区两委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必须参加竣工验收会议。

  第十八条 小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的保修期内提供工程质量保修服务。

  第六章 工程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档案应及时归档。

  第二十条 小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负责管理并进行管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公共建设局、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珠海高新区(唐家湾镇)社区小型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珠高〔2009〕55号)同时废止。

  (珠高〔2015〕55号,2015年9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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