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解除被征地农民后顾之忧,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现就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制定如下方案。
一、发放对象
符合年龄条件具有高新区户籍且登记在册的被征地农民(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
发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登记在册的被征地农民;
(二)2015年10月1日前户籍在高新区;
(三)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二、资金来源
由区财政负责设立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
三、补贴标准
(一)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从年龄满周岁的次月起,每人每月发放养老补贴300元;
(二)年满80周岁(不分性别),从年龄满周岁的次月起,每人每月发放养老补贴500元。
四、申请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申请人直系亲属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请提交);
3.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请提交);
4.申请人在区协议银行开立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二)初审。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
(三)复审。区人保局、区社工局、区国土分局分别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复审。
(四)公示。通过审核的,分别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和珠海高新区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五)发放补贴。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财政部门将补贴按月发放至个人账户。
五、其他事项
(一)停发情形:
1、申请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补贴,服刑期满后可以发放。
2、申请人户籍迁出高新区,次月停发养老补贴。申请人死亡,死亡次月停发养老补贴。
3、申请人以隐瞒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停发其养老补贴,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本方案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珠高〔2015〕64号,2015年10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