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农村宅基地的村居建设监督管理,规范高新区村民建房规划验收工作,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160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两违”整治中村民(被征地农民)建房若干问题的意见》(珠府函〔2014〕135号)以及《关于印发高新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珠高办〔2013〕77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一、验收流程
住宅建成后,申请人(屋主)委托房屋测绘单位对住宅进行测绘(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取得《房地产登记测绘成果报告》(含地籍测量)后,备齐相关资料向区城市更新和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下称“区更新办”)提交规划验收申请。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区更新办、区城管执法部门、区国土分局审核(古镇保护范围部分还需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并在《村民建房规划验收表格》出具验收意见后(须加盖印章),由区规划分局出具规划验收意见。符合验收条件的,区规划分局核发《村民建房规划验收表格》;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处罚后,按规定处理。
二、验收资料要求
《珠海市建设工程(村民建房)规划验收申请表》;
本人(屋主)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可为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如非本人办理,还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及其附图、附件(原件,验收完毕退还);
房地产登记测绘成果报告(包括地籍测量内容<含电子文件>);
放、验线记录;
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验收要求
(一)验收合格条件
宅基地的用地范围,建筑物位置、间距、高度、层高、面积、建筑物层数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建筑物立面及色彩等与批准的建筑设计图纸基本相符。
虽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验收:
(1)在不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建设位置、建筑主体风格、建筑间距和建筑外轮廓尺寸,不增加建筑层数,不影响邻近建筑的情况下对建筑工程局部调整的。
(2)对建筑外轮廓尺寸作局部调整,但不影响路、巷控制要求,不影响邻近建筑的。
(3)建筑内部功能布局调整,调整后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
(4)古镇保护范围外的村民住宅建筑层高调整,调整后不影响相邻建筑间距及路巷控制要求的。调整后首层层高不超过3.9米、二层及以上建筑层高不超过3.3米;古镇保护范围内的村民住宅建筑层高调整,调整后总体高度不突破保护规划控高要求。
(5)建成住宅的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不超过规划许可面积的3%(含3%),且不超出政策规定的建房指标,不影响相邻用地、建筑及路巷控制要求的,在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前提下,由区国土分局出具意见后,办理规划验收。
(6)上述调整如涉及影响了他人合法权益的,在征得利害关系人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前提下,由区更新办进行现场批前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内如没有收到有效反对意见,再行验收审查。
(二)不符合验收条件的
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建设位置、建筑主体风格、建筑间距和建筑外轮廓尺寸,超出规定允许范围的;
增加建筑层数;
影响相邻建筑间距及路巷控制要求,未取得利害关系人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
建筑层高调整,调整后影响相邻建筑间距及路巷控制要求的,且首层层高超过3.9米,二层及以上建筑层高超过3.3米;古镇保护范围内的村民住宅建筑层高调整,导致调整后建筑总高度突破古镇保护规划控高要求的;
建成住宅的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的3%,且超出政策规定的建房指标的。
四、验收处理办法
对于符合规划验收条件的,可以直接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规划验收条件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改变建筑建设位置、建筑主体风格、建筑间距和建筑外轮廓尺寸,超出规定允许范围的。如不违反规划、消防、整体风貌要求并取得相关利益关系人的同意(位于古镇、古村保护范围内的房屋在满足保护要求前提下还应取得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则由区更新办进行现场批前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内如没有收到有效反对意见再行验收审查;如不满足上述条件,则责令其改正。
建成住宅的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的3%,或超出政策规定的建房指标的,应依法处罚或责令改正。经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后,征得利害关系人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前提下,(古镇保护范围部分还需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由由区更新办进行现场批前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内如没有收到有效反对意见,再行验收审查,对符合标准且在规定的建房指标内的部分予以验收确权;对不符合标准或超出规定的建房指标部分不予验收确权,作临时使用,超建部分在今后城市更新改造或市政府征收时不予补偿;对不满足上述条件或不接受处罚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栋建筑不予验收确权。
五、其他事项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珠海市建设工程(村民建房)规划验收申请表
2.村民建房规划验收表格
(珠高办〔2016〕6号,2016年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