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降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运营成本,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培育孵化功能,加快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经区管委会确认的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简称“在孵企业”)给予房租补贴。
(一)补贴对象:在高新区主园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符合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或机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成立时间不超过1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从事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智能制造和智能电网、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等产业的初创期小微企业;
2.获得市留学生专项资金资助的留学生创业企业;
3.获得国家、省、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项目立项的科技型企业;
4.经市软件行业协会初审、区管委会确认的软件企业;
5.经工信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6.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广东省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
7.设有市级(含)以上工程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8.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1个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3个以上),且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9.经区管委会确认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珠海市或高新区的总部企业、已上市或已购地的企业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二)补贴时间:以租赁企业或单位的实际房租合同计算,第一款“补贴对象”中第1至8类企业自符合条件并享受房租补贴年度起,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三)补贴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第一款“补贴对象”中第1至8类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不超过2000平方米。企业如已获得其他类型房租补贴,已补贴部分不重复享受。
第三条 对高新区主园区内2015年起获得市留学生专项资金资助的留学生创业企业和获得国家、省、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项目立项的科技型企业,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外租用场地创新创业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如企业实际租金低于该标准,则按实际租金标准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企业如已获得其他类型房租补贴,已补贴部分不重复享受。
第四条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并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对新通过省级、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同一孵化器通过更高级别认定的,从高补足奖励资金。
第五条 本规定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珠高〔2016〕12号,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