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珠海高新区鼓励市场化主体建设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我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鼓励企业等市场化主体参与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为我区主导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支持,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是指为产业发展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设备共享、技术咨询、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具有开放性、资源共享性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按照“政府支持、依托产业、资源共享、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市场化主体建设或管理高新区公共平台,并积极申报珠海市新型研发机构和公共平台,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 申报高新区公共平台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高新区主园区依托企业等市场化主体设立;

  (二)能提供公共平台组建和运行的必要条件保障,有较强的技术支撑能力和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三)具有明确的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对我区主导产业发展有促进和支撑作用;

  (四)拥有一定面积的场地以及科研、检测及技术服务设备,并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五)拥有对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

  (六)执行政府相关规划,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提交区管委会审定。对成功通过认定的,授予“珠海高新区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称号,并与区管委会签订共建协议,约定相应的事前或事后扶持措施。

  第六条 对经认定的公共平台可给予以下扶持:

  (一)按经核定的仪器设备(或软件)购置金额给予不超过5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平台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二)年度为区内3家以上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检验检测、培训指导等服务的公共平台,按经核定对外服务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使用公共平台的区内企业,按经核定使用平台的实际发生费用,可给予最高50%的补贴。

  第七条 经认定的公共平台每年应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运营情况,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公共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估不合格的,报区管委会同意后,取消“珠海高新区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主园区,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珠高〔2016〕31号,2016年4月15日印发)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