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推动区内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营造金融支持自主创新的良好环境,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区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主园区注册并纳税的企业。
三、为做好扶持区内企业上市工作,建立区上市服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区管委会分管金融工作的副主任,牵头部门为区发改局(区金融局),成员由区科经局、区建设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为研究解决区内企业上市涉及的改制、土地、税收等问题,重大事项由联席会议提交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或区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四、选择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分层次建立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做到上市一批、培育一批、优选一批。
五、对于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资本运作过程中涉及项目审批、用地、工商登记等方面的问题,区各职能部门应主动协助解决,优先协助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申报国家、省、市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六、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高新区分阶段给予奖励:
(一)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通过主办券商的内核,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上报发行材料被受理的,给予60万元奖励;
(二)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40万元奖励;
(三)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首次年度主营业务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七、对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高新区分阶段给予奖励:
(一)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指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辅导,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发行股票材料被受理的,给予140万元奖励;
(二)企业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给予160万元奖励。
八、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经市金融工作局复核后,给予在高新区注册的企业200万元奖励:
(一)注册地在高新区,直接赴境外资本市场上市,且募集的资金投放在高新区。
(二)通过将高新区注册的企业注入境外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实现境外上市,境外上市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高新区注册的企业,且境外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50%以上投放在高新区注册的企业。
九、对从区外迁入高新区注册并在高新区纳税的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除外),或者通过买壳上市,将原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除外)注册地迁入高新区并在高新区纳税的企业,首次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十、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按本办法对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奖励标准,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补足奖励差额。
十一、上市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等方式再融资,且募集的资金50%以上投放在高新区的,按再融资额的4‰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60万元。
十二、企业申请本办法奖励资金的,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新三板”挂牌奖励的,须提供:
1.企业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的协议及企业支付相关中介费用证明的复印件;
2.企业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文件复印件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受理文件复印件。
(二)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新三板”挂牌奖励的,须提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复函。
(三)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奖励的,须提供企业当年销售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四)申请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奖励的,须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广东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复印件、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领审批表》。
(五)申请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奖励的,须提供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市的文件复印件。
(六)申请本办法第八条奖励的,企业须提供高新区注册企业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申请本办法第九条奖励的,须提供上市企业在高新区注册登记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和企业当年销售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八)申请本办法第十条奖励的,须提供中国证监会核准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文件复印件;
(九)申请本办法第十一条奖励的,须提供企业上市地证监部门核准再融资的证明材料。
上述申请,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并验证原件。同时提交《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领审批表》。
十三、企业通过登陆“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网上申请上市(挂牌)奖励。上传《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领审批表》和本办法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网上审核通过后,须向区发改局(区金融局)提交证明材料正本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企业从网上申报系统下载打印所有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区发改局(区金融局)。
十四、区发改局(区金融局)每年3月31日、9月30日前各汇总企业申请一次,报区主任办公会议、区党委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区发改局(区金融局)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
十五、获得区上市(挂牌)奖励的企业,自获得最后一笔上市(挂牌)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在高新区经营、纳税不得少于5个财政年度,否则须全额退回奖励资金。
十六、如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的,须全额退还,不得重新申请,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责任。
十七、区发改局(区金融局)负责受理和审核区内企业的上市(挂牌)奖励申请,并定期向市金融工作局报备企业上市情况。
十八、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区金融局)负责解释。
十九、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规定有抵触,以国家、省、市的法律、规定为准。
二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三年。
(珠高〔2016〕41号,2016年5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