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秀玩(身份证号码:441721********1015):
我局依法查明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12·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中,叶秀玩作为黎治乾的雇佣人和现场实际管理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施工现场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6日,我局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珠高)应急罚〔2025〕5号,因通过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此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联系我局领取上述文书,如未领取,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佳卿
联系电话:0756-3629005
联系地址: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香山路439号创新发展大厦A栋3楼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珠高)应急罚〔2025〕5号
珠海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