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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高新区扶持创新创业“成长之翼”助贷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挥珠海高新区财政资金的引导、增信和放大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珠海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新创业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制定《珠海高新区扶持创新创业“成长之翼”助贷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 珠海高新区扶持创新创业“成长之翼”助贷平台(以下简称“成长之翼”助贷平台)通过向银行提供贷款风险补偿、向企业提供利息和担保费补贴等方式,鼓励银行采用知识产权、股权质押和投贷联动等创新金融产品,为传统抵押物不足的创新创业企业提供低门槛、高额度的贷款。扶持对象为高新区主园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 高新区财政设立“成长之翼”助贷平台风险准备资金池,总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资金。

  第四条 珠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为“成长之翼”助贷平台的管理机构,受区管委会委托,负责“成长之翼”助贷平台建设和运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协调解决“成长之翼”助贷平台的相关问题。

  第五条 按照企业的成立时间、营业规模、增长率等条件,对信用比例符合条件的贷款,高新区财政为银行提供贷款风险准备和坏账本金损失20%至50%的补偿。单笔贷款最高赔付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单个企业累计赔付额不超过200万元。贷款信用比例和补偿比例计算详见实施细则。

  第六条 合作银行须与创业中心签订“成长之翼”助贷平台合作协议。“成长之翼”助贷平台采取独立评审的原则,合作银行对拟借款企业的贷款条件进行审批,创业中心对企业资质和贷款条件进行复核。

  第七条 加入“成长之翼”助贷平台采取常年办理的方式。合作银行及企业向创业中心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创业中心进行复核,通过后向银行出具风险准备金补偿承诺,确定补偿比例。发生不良贷款之本金损失,政府风险准备金以约定的比例对合作银行进行补偿。对区内银行主办且发放的贷款,创业中心将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存入指定账户。详细流程见实施细则。

  第八条 高新区按照先付后贴的原则,按企业营收规模,为企业提供利息补贴,补贴标准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到40%。具体贴息标准和程序详见实施细则。

  第九条 合作担保机构须与创业中心签订“成长之翼”助贷平台合作协议。对于通过专业担保机构担保获得的贷款,若贷款期限、用途和企业条件符合本办法,可纳入“成长之翼”助贷平台,但不列入政府风险补偿和贷款贴息的范围。借款企业可享受担保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担保额1%。申请补贴的程序详见实施细则。

  第十条 贷款利息、担保费补贴资金仅对实际已支付的贷款利息、担保费给予补贴。补贴申请常年受理,财政补贴资金从区财政预算的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资金中安排,每半年集中审批和拨付一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创业中心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珠海国家高新区中小企业“成长之翼”融资平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融资平台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废止,但在本办法颁布之日前已发放的贷款事宜仍按融资平台办法及其补充规定执行。

  (珠高〔2016〕32号,2016年4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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