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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高新区促进知识产权工作暂行规定

  一、为切实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的能力,扩大知识产权总量,优化知识产权结构,培育企业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高新区主园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符合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

  三、2015年1月1日以后新授权的知识产权资助标准如下:

  (一)对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

  (二)对企业获得美国、日本、欧洲国家或欧盟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项发明创造在2个以上国家授予发明专利的,仅资助2个国家的专利申请费用。

  (三)对企业年度内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件,给予资助5千元;2件(含)以上,给予资助1万元。

  (四)对企业年度内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5件(含)以上,给予资助1万元。

  (五)单个企业年度享受本条规定的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加强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对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

  五、加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对新认定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

  六、对区内企业作为第一完成者获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给予奖励资金60万元;对区内企业作为第一完成者获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项给予奖励资金30万元。

  七、对申报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已奖补资金,其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列入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八、本规定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

  (珠高〔2016〕66号,2016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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