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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珠海公共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入孵企业(项目)评估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入孵创业企业

为科学评价广东珠海公共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入孵企业(项目)创业经营情况,引导创业项目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创业孵化成功率,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珠海公共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6213号)精神,我中心制定了《广东珠海公共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入孵企业(项目)评估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

                                                                     2016年10月14

 

 

 

广东珠海公共创业孵化(实训)基地

入孵企业(项目)评估考核暂行办法

 

为科学评价广东珠海公共创业孵化(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入孵企业(项目)创业经营情况,完善入孵创业主体经营管理体系,加强数据信息统计与分析工作,引导创业项目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创业基地项目孵化成功率,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珠海公共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6213号)精神,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通过定期评估考核入孵企业(项目)的经营状况,及时、准确掌握入孵企业(项目)的发展动向,建立科学合理的纠偏机制和出入孵淘汰机制,引导创业项目健康、有序发展,实现提高创业孵化成功率和孵化项目质量的目的。

第二条 凡入驻创业基地的科技创新加速器、大学生创客空间(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和创业示范工场3个专业园区的所有入孵企业(项目),均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定期评估考核。

第三条 评估考核工作由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才与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创业基地运营服务机构具体承担评估日常工作任务。成立评估小组,由市人才与就业服务中心、创业基地运营服务机构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评估小组成员须经市人才与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同意。

  第四条 评估考核基本程序为:市人才与就业服务中心书面通知入孵企业(项目)→入孵企业(项目)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填报考评表和自评→评估小组审核材料并进行现场评估→市人才与就业服务中心以书面形式反馈评估结果。

第五条 入孵企业(项目)入驻创业基地办公的第一个月期满时,对项目孵化情况进行首次评估,首次评估重点考核入孵企业(项目)入驻创业基地的创业启动进展情况。对评估不合格的入孵企业(项目),下一次评估时间间隔期原则为3个月;对评估合格的入孵企业(项目),下次评估时间间隔期原则为半年。以后的评估时间依次类推。

第六条 评估从定量和定性两方面进行,具体包括以下考核

内容:

  1.发展前景。项目市场发展趋势、持续经营能力,近期发展计划和长期发展规划。

  2.经营状况。项目产品市场经营方式和销售状况、经营策略。

  3.财务状况。项目的财务结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持续发展的融资能力。

  4.创业团队。项目的经营管理团队、技术研发团队的状况和发展趋势,项目是否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团队意识。

  5.制度建设。项目内部各项基础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得到有效执行。

  6.社会效益。项目吸收就业情况,获得专利、奖励、荣誉等情况。

7.配合创业基地工作情况。配合创业基地做好各项工作的情况,按时、属实交送报表资料等情况。

第七条 市人才与就业服务中心根据珠人社〔2016213号文件精神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考评内容,分别制订各阶段评估具体评分指标、分值和评分细则。

  第八条 被评估企业(项目)需提交的材料:创业团队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工作岗位职责等)、营业执照复印件(没有注册的可不提供)以及与项目相关的生产经营证明资料。被评估企业(项目)按要求填报《入孵企业经营情况报表》。

第九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考评满分为100分。考评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考评得分70分至89分的为合格;考评得分6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评估结果由市人才与就业服务中心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入孵企业(项目)。

第十条 入孵企业(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不遵守创业基地管理制度,又不整改的;

  2.拒不报送考评相关表格资料,或者出现累计3次不按要求报送考评相关表格资料的;

3.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处罚的;

4.未能正常开展生产经营,在创业基地正常办公考勤率连续2个月均低于60%的。

  第十一条 对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入孵企业(项目),市人才与就业服务中心可终止孵化服务协议,入孵企业(项目)限期退出创业基地;对评估优秀的入孵企业(项目),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在政策扶持、经费资助、优秀创业项目评选等方面予以倾斜和支持。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才与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2016102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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