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创新创业 > 金融科技

关于《珠海高新区扶持创新企业“成长之翼”助贷平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目的和必要性

  为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创新创业,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高银行、担保机构为企业服务的积极性,适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珠府〔2020〕1号)文件精神,我区于2020年7月出台《珠海高新区关于扶持创新创业“成长之翼”助贷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珠创字〔2020〕24号,以下简称“原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贷款利息补贴和评估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给予金融机构风险补偿。原政策试行期一年,于2021年7月7日到期。政策实施一年来,申请企业数、新增授信笔数和额度相比原政策出台前大幅增加。为鼓励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保持政策的延续性,我区对原政策进行修订,于11月16日印发出台了《珠海高新区扶持创新企业“成长之翼”助贷平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围绕“成长之翼”助贷平台扶持企业的范围、贷款利息补贴和贷款风险补偿的力度、企业申报及合作机构遴选进行了阐述,具体内容如下:

  (一)扶持范围

  “成长之翼”助贷平台扶持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高新区唐家湾主园区,在区内有实际办公场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属于《珠海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优先发展类和鼓励发展类企业,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和市场前景;

  3.通过珠海高新区科技企业创新及信用评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及信用评估平台)的评估;

  4.申请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人民币10亿元以下,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认定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在创新及信用评估平台评估结果为A级及以上。

  5.不存在环保未达标、有违法记录被立案调查、在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中有不良信用记录、在市、区两级科技和发改系统有违规记录等情形。

  (二)扶持内容

  1.贷款利息补贴。对企业获得合作银行发放的流动资金或日常生产经营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区财政按贷款合同签订当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利息补贴。单笔贷款每年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 2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总额不超过80万元。如贷款实际利率低于贷款合同签订当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照实际贷款利率的50%进行补贴。

  2.贷款风险补偿。对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为在创新及信用评估平台评估结果为A级及以上的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日常生产经营贷款或提供担保服务,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政府风险准备金按以下方式对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

  (1)合作银行未通过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保险机构保险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发放贷款,若贷款发生逾期,并确认坏账损失,政府风险准备金按合作银行实际贷款本金损失的50%给予风险补偿。单个企业年度累计赔付额不超过200万元。

  (2)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合作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服务,若贷款发生逾期,并确认坏账损失,政府风险准备金按实际贷款本金损失的10%给予风险补偿,单个企业年度累计赔付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流程

  “成长之翼”助贷项目实行先备案后申报的形式,由企业或合作银行在贷款发放三个月内按要求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报送备案。贷款利息补贴每年组织统一申报不少于两次,根据业务需要适时增加。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贷款,向合作银行或融资担保机构出具业务批复文件。

  (四)合作机构约束机制

  1.建立合作机构遴选机制。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按公平、公开原则遴选合作机构,采用备案制,根据合作情况给予合作机构支持。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对合作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机构继续开展合作,对考核不合格的机构暂停合作。

  2.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单个合作机构不良贷款金额达到或超过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规定的指标时,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有权暂停对其的支持,待上述指标下降,经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同意方可恢复。

  三、相关说明

  (一)关于享受办法扶持的责任与义务

  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同时符合市、区其他扶持政策相关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报补贴的企业或金融机构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否则全额退回已扶持资金,录入我区征信系统,并取消该企业或金融机构5年内的申报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关于实施时间及解释权的规定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自2021年7月8日起至本办法实施之日符合相关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颁布后,原《珠海高新区关于扶持创新创业“成长之翼”助贷平台建设指导意见》(珠创字〔2020〕24号)废止。但办法颁布前已纳入“成长之翼”融资平台的贷款项目参照原政策执行。本办法由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扶持创新创业“成长之翼”助贷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