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扶持在孵小微企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珠高〔2016〕12号)文件,区科经局现开始受理2015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相关企业房租补贴申报。补贴对象为在高新区主园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符合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或机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补贴对象:
(一)成立时间不超过1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从事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智能制造和智能电网、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等产业的初创期小微企业;
(二)获得市留学生专项资金资助的留学生创业企业(包括2015年起获得市留学生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外租用场地的留学生企业);
(三)获得国家、省、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项目立项的科技型企业(包括2015年起获得各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项目立项的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外租用场地的科技企业);
(四)经市软件行业协会初审、区管委会确认的软件企业;
(五)经市软件行业协会初审、区管委会确认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六)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广东省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
(七)设有市级(含)以上工程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八)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1个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3个以上),且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九)经区管委会确认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经认定的高新区总部企业、已在高新区购地或上市企业不在本次补贴范围之内。
二、补贴时间
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房租合同的实际时间计算。以租赁企业或单位的实际房租合同计算,第一款“补贴对象”中第1至8类企业自符合条件并享受房租补贴年度起,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三、补贴标准
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第一款“补贴对象”中第1至8类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不超过2000平方米。企业如已获得其他类型房租补贴,已补贴部分不重复享受。
四、申报程序及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孵化器申报,各孵化器审核合格后,将汇总材料报送至区科经局(补贴对象的第二、三类企业可以将材料直接报送至科经局)。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小微企业房租补贴申请汇总表(需提交盖章原件附电子版,孵化器填写);
(二)小微企业房租补贴申请表(需提交盖章原件附电子版,申报企业填写);
(三)申报企业资质证明材料;
(四)申报企业与所在孵化器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以上材料要求一式一份。
五、申报时限
各孵化器应严格把关,并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汇总材料报送至区科经局。
联系人:刘叶,联系电话:3629197。
电子邮箱:gxqkjjly@126.com
高新区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局
2016年2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