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高新区主园区注册并纳税,且符合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
三、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按时完成网上申请并成功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含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申报费用补贴10万元。
四、鼓励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对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奖励资金60万元。
五、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从市外新引进高新区主园区,完成相关手续并获相关部门认可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资金100万元。
六、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产品。企业每认定1件高新技术产品,给予资助经费1千元,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可达1万元。
七、鼓励企业新建或完善研发机构。对企业首次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除获得国家、省、市扶持资金外,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获得多级奖励的,从高补足奖励资金。
八、鼓励科技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对年度辅导5家区内企业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奖励资金5万元;每多辅导1家区内企业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再给予奖励资金1万元。每家高企只可认定1家科技服务机构为辅导单位。
九、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对高新技术企业优先供地,并提供“绿色通道”政务服务;高新技术企业获批国家、省、市无偿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区财政可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单个企业年度配套资金最高可达500万元。
十、获得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奖励资金的企业,自奖励资金到帐之日起,在高新区经营、纳税不得少于5个财政年度,否则须全额退回奖励资金。
十一、本规定由高新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7年12月31日。
(珠高〔2016〕55号,2016年7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