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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珠高〔2016〕50号

  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珠海高新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016年6月21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节能专项资金:

在高新区主园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政策以及节能的要求且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实施完成。

具有较为完善的能源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

申报单位在上一年度内,节能目标考核等级至少为完成等级,积极配合落实国家、省和市各项节能工作措施,没有违反节能减排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的记录。

三、按照企业获得省财政电机能效提升补助资金额度给予1:1配套补助扶持,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四、对建成能源管理中心并成功接入市能源管理中心平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资金20万元;对通过能源管理类体系认证的企业二次性给予补助资金10万元。

五、对企业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并通过验收,获得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20万元;获得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10万元。

六、支持企业与区内高校合作进行节能改造,对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奖励。每12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对学生宿舍区域整体用电量下降20%(含)以上的,按照同期电价对应节省的电费进行奖励。单个高校奖励总额以每个宿舍300元的标准为上限。区内高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管理细则,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七、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八、高新区主园区内的中小学校以及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机构进行节能改造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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