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高〔2016〕106号
区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珠海高新区增强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能力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2日
第一条 为鼓励区内科技创新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融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报本办法优惠政策:
(一)在高新区主园区注册和纳税,符合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二)拟在国内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已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申请材料并被受理,且在首次IPO之前;
(三)申报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第三条 奖励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经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对区财政贡献的80%,以10万元为基数取整,同时不超过1000万元。
本奖励资金为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只能在首次IPO前申报一次。
第四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奖励资金的申报受理,按相关程序报区管委会审定后予以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条 企业按照本办法获得的奖励资金应全部用于研发投入,并按国家规定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第六条 对申报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已奖补资金,其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列入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第七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
(珠高〔2016〕106号,2016年1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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