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规范、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管理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高新区主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高新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抢险应急工程和投资额小于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抢险应急工程和小型工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进行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或预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六条区发改部门负责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以及政府投资的统筹和协调。区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计划编制和批准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管理,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各职能部门每年10月中旬前向区发改部门报送未来三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区发改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相关规划,结合实际,将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分为竣工项目、续建项目、新建项目和前期项目。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报区管委会。项目完成概算(或预算)批复后列入新建项目。

  第九条区发改部门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市发改部门汇总。

  第十条各职能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拟开展的项目,经区主任办公会议或区党委会同意后,列入前期项目,所需资金在区财政部门安排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总规模;

  (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三)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计划的,由各职能部门每年7月底前向区发改部门提出申请。区发改部门综合各职能部门意见后,统筹编制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经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市发改局汇总。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的审批事项不互为审批的前置条件,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依次完成下列工作,由区发改部门负责审批立项。

  项目总投资在10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预算控制总投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并按以下简化程序报批:

  (一)总投资在100-1000万元的项目直接合并报批《项目概算》、《项目预算》;

  (二)总投资1000-5000万元的项目依次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算》;

  (三)总投资5000-10000万元的项目依次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项目预算》;

  总投资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依次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项目预算》。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立项申报工作由区发改部门统一办理。

  第十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超过《项目建议书》10%的重新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批。

  第十六条项目概算(或预算)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

  概算(或预算)总投资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含10%),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批。

  第十七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批准立项前应采取区门户网站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严格依照经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总额包括施工图预算和建设项目所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项目预算总额不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可研或项目概算总额,超过总额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投标,并依法签订合同。禁止转包工程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应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确需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因特殊情况及确需设计变更造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增加的,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前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确认,逾期补签的无效。现场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项目概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因设计变更、自然灾害、政策调整引起项目投资额增加,超过项目概算(或预算)的,按《珠海高新区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设立专账,专款专用。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申报,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按合同约定条款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或服务单位。

  第二十四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建设单位应当邀请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参与竣工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结算和决算。

  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区财政部门审核。

  工程结算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并报区财政部门审核,作为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因特殊情况及设计变更造成建设内容和工程量增加的,工程结算价超过合同价10%以下的,由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工程结算价超过合同价10%(含10%)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

  (二)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由区管委会确定的代建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建设任务通知书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下达,如代建单位是非建管机构的代建工程管理费列入项目总投资;

  (三)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者代建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区管委会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

  (四)经区管委会批准,社区建设项目可由社区居委会或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组织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区建设部门负责社区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在立项批复后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跟踪项目全过程实施,并定期向区发改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提出、前期准备、工程实施、招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等进行全过程跟踪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区发改部门负责监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区管委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区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政府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违法批准项目立项的;

  (二)违法批准开工建设的;

  (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职务: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的;

  (六)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而引起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项目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施工等相关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将不良信用记录上报市住规建局及市信用办纳入珠海信用网信息库,依法依规进行处罚;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参与项目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发改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办法(珠高办〔2014〕31号)同时废止。

  (珠高办〔2016〕39号,2016年11月25日印发)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