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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扶持无人船产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高〔2016〕83号

区直属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珠海高新区扶持无人船产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18日


珠海高新区扶持无人船产业暂行规定

  一、为吸引国内外企业在珠海高新区主园区建设无人船产业集聚发展的专业园区,开展无人船领域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等业务,促进高新区无人船产业做大做强,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扶持的无人船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且经区管委审核认定:

  (一)在珠海高新区主园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证:

  (二)主营业务为无人船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且为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三、设立无人船产业园区发展资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或其全资子公司,经认定后可享受财政资金的扶持:

  1.在高新区主园区利用工业用地或新型产业用地,可建设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的无人船产业专业园区。

  2.具有无人船领域招商资源和集聚业内企业的能力,企业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3.在国内外无人船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能够参与国内外无人船相关标准制订工作;

  4.满足高新区的其他认定条件。

  (二)园区发展资金的扶持按如下方式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企业给予补贴,按项目进度给予拨付:

  1.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待项目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项目用地面积给予1200元/平方米的前期工作经费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3万平方米;

  2.项目建设阶段。待项目正式开工后,对项目研发部分,按照建筑面积给予600元/平方米的建设运营经费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4万平方米。

  3.单一企业获得补贴的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三)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需承诺以下条件:

  1.对专业园区中可出售的研发办公部分建筑物,其出售时受让企业需经区管委会审核同意。

  2.总部及销售机构不得迁离高新区主园区,企业及其关联公司在高新区实现的销售收入不得低于其总收入的50%、缴纳的各项税费总和不低于其纳税总额的50%。

  (四)如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未能履行第三条第三款约定的,企业应退回扶持资金,高新区管委会保留追索权。

  四、对无人船企业研发生产并销售的无人船国内首台套设备给予补贴,按销售价格(不含税)给予无人船企业100%补贴,最高可达50万元;

  五、对经区管委会认定的无人船产业园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房租补贴。

  (一)补贴对象:在高新区主园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成立时间不超过1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从事无人船技术相关领域研发生产的初创期小微企业;

  (二)补贴时间:以租赁企业或单位的实际房租合同计算,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三)补贴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企业如已获得其他类型房租补贴,已补贴部分不重复享受。

  六、鼓励无人船企业参与我区公共平台建设。对经区管委会认定的无人船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以下资助:

  (一)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时核定的仪器设备(或软件)购置价给予不超过5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平台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二)年度为区内3家以上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检验检测、培训等服务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经核定的对外服务累计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无人船企业可优先享受高新区主园区高企申报、知识产权、研发经费补助等相关扶持政策。

  八、对申报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已奖补资金,其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列入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九、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主园区,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7年12月31日。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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