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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科技项目配套扶持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高〔2016〕80号

区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珠海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科技项目配套扶持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18日


      一、为进一步规范《珠海高新区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暂行规定(修订)》(珠高〔2016〕55号)中第九条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科技项目配套扶持的有关事项,制订本规定。

  二、申报条件:在高新区主园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符合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于原《珠海高新区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暂行规定》(珠高〔2015〕33号)印发之日(2015年6月10日)以后获批的国家、省、市无偿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上级科技部门在项目立项时明确要求地方配套;

  (二)拟在国内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已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申请材料并被受理,且在首次IPO之前;

  (三)获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重点项目,对我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四)技术领先、支撑带动能力强的重点产业化项目。

  三、配套标准:对上级科技部门明确地方配套比例的项目,按相关规定予以配套扶持;对上级科技部门未明确地方配套比例的项目,按以下标准予以配套扶持。

  (一)对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国家资助额度给予100%的项目配套扶持;

  (二)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省资助额度给予60%的项目配套扶持;

  (三)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市资助额度给予30%的项目配套扶持。

  四、同一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只可申请一次项目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年度内最多可申请2个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年度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申报程序:申请项目配套扶持的企业在获得上级科技部门批准立项及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可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配套资金申请。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按我区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报区管委会批准后,予以拨付项目配套资金。

  六、获得本规定项目配套资金的企业,自配套资金到帐之日起,在高新区经营、纳税不得少于5个财政年度,否则须全额退回配套资金。

  七、对申报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已奖补资金,其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列入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八、本规定由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7年12月31日。

  (珠高〔2016〕80号,2016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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