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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高〔2016〕84号

区直属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珠海高新区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18日


一、为进一步推动“唐家湾互联网+小镇”建设,鼓励区内企业触网升级,加快发展电子商务产业,特制定本规定。
二、设立高新区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资金,对区内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企业按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奖励。
三、本规定中的电子商务企业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和其他信息网络)进行各类商业活动(包括货物交易、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的企业。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指具有相关资质、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
四、支持引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新引进的网络零售平台、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等,可按“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政策扶持。
五、鼓励专业批零企业利用线下商家集聚优势,自建电商平台。对于整合线上和线下两种资源,打造“线上营销+线下体验”的电子商务平台,在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后,平台实现线上年度销售额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100万、200万奖励资金。
六、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广货网上行”活动。对我区列入省广货网上行“十家平台”、“百家商城”和“千家网店”的企业,分别按50万元、10万元和2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鼓励区内传统制造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支持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络旗舰店、专卖店等网络零售终端。对实现年度网络销售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对经国家和省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
八、鼓励引进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珠海市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奖励办法》的优惠政策。积极推荐电子商务优秀人才参评市相关人才或团队,适时开展区一级电子商务人才评定。
九、鼓励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鼓励区内企业利用空置土地、空置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建设集展示、物流、交易、服务于一体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对经认定的珠海市电子商务产业园,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产业园内电子商务企业合计每年度销售额达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投资商10万、50万、100万奖励资金。对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年线上销售额达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前三年按照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单个电子商务企业的租金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由区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和珠海高校参与,开展面向区内电子商务企业的公益性免费人才培训,满足电子商务企业人才需求。
十一、申请区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到位50%以上,且已开始正式日常运营的电子商务企业;
(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经营过程中没有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十二、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资金审批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区商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初审;
(二)区统计和区财政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复核;
(三)区相关会议审定;
(四)区财政部门拨付企业扶持资金。
十三、对申报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已奖补资金,其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列入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十四、本规定由区商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后未享受珠海市或其他区同类政策的企业,可参照本规定中各项条款执行。

(珠高〔2016〕84号,2016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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