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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科技企业加速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高〔2016〕29号

  

区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区党委、区管委会同意,现将《珠海高新区科技企业加速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7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科技型企业培育体系,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3〕230号)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是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高成长科技企业对发展空间、商业模式、资本运作、人力资源、技术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新型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

  科技企业加速器的主要功能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助推高成长科技企业加速发展,快速实现高成长科技企业做大做强,迅速形成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三条 申报珠海高新区科技企业加速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在高新区主园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先进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三)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拥有高素质的管理团队;

  (四)建有符合相关标准、具有相应公共服务设施的厂房,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五)可支配厂房建筑面积一般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加速器用途的场地应占总面积一半以上;

  (六)场地作为加速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

  第四条 拟新建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可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区管委会批准后,申请单位与区管委会签订共建协议,约定扶持条件。

  第五条 已建成的工业厂房改造为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可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区管委会审定。对成功通过认定的,授予“珠海高新区科技企业加速器”称号,并与区管委会签订共建协议,约定扶持措施。

  第六条 申请入驻科技企业加速器的企业须经区相关职能部门核准后,方可进驻,并可申请享受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第七条 鼓励科技企业加速器运营管理单位与高新区共建服务体系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并为入驻加速器的企业提供技术、市场、融资等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珠高〔2016〕29号,2016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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