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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珠海高新区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珠高〔2016〕26号

  区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区党委、区管委会同意,现将《珠海高新区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1日



 

     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积极性,引导企业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力度,不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根据《珠海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珠府〔2015〕61号)相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企业研究开发费是指符合《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范围,并经税务部门同意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

  第三条 本规定中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以市转移支付至我区的产业扶持资金为主,不足部分由我区财政资金补充。

  第四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补助资金:

  (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高新区主园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符合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规划;

  (三)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超过30万元。

  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企业不得享受本补贴。

  第五条 企业获得的资金补贴额度按公式计算: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系数(当年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税务部门核定的高新区主园区范围内符合条件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总额)。原则上每个企业获得的年度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研发费补助无须企业申报。税务部门提供已核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清单。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清单,按照补贴计算公式,拟定当年补助资金计划。

  第七条 补助资金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报区管委会审定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八条 补助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规定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珠高〔2016〕26号,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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