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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黄标车淘汰激励办法的通知

  珠高〔2015〕71号

  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黄标车淘汰激励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珠海高新区黄标车淘汰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珠海高新区黄标车淘汰激励办法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11月19日

 

    第一条 为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速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保障完成高新区黄标车淘汰工作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任何单位工作人员(辖区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除外)以及居民群众等的奖励,不适用于新转入高新区一年以内黄标车。

  第三条 区黄标车淘汰奖励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安排,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第四条 对配合完成以下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一)提供辖区内黄标车的车主、联系方式等现状基本信息;

  (二)主动跟进、劝导辖区内黄标车车主完成黄标车淘汰。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对于提供辖区内黄标车的车主、联系方式等现状基本信息的,经核实无误,每辆奖励100元;

  (二)对于主动跟进、劝导辖区内黄标车车主完成黄标车淘汰的,经核实,每辆奖励300元。

  第六条 奖励原则和申领程序:

  以“先报先奖,同一车同一人奖一次”为原则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奖励申领人填写《珠海高新区黄标车淘汰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可提供亲笔签名的扫描件),送区环保分局(联系电话:3629070);区环保分局对奖励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区发改局根据区建设局审核意见发放奖励资金。

  第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高新区黄标车奖励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取消个人奖励申领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由区环保分局负责解释。

  (珠高〔2015〕71号,2015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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