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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高〔2015〕33号

区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珠海高新区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6月10日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高新区主园区进行工商注册、国税和地税登记,且符合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

  第 鼓励企业新建或完善研发机构。对企业首次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除获得国家、省、市扶持资金外,区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获得多级奖励的,从高补足奖励资金。

  第四条 鼓励企业申报知识产权。对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证书,区财政每件资助1万元;对企业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6件或6件以上,区财政单个年度资助1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可达50万元。

  第五条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产品。企业每认定1件高新技术产品,资助1千元,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可达1万元。

  第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区财政奖励50万元;企业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或重新认定的,区财政奖励10万元。

  第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对高新技术企业优先供地,并提供“绿色通道”政务服务;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珠海市研究开发费补助资金,区财政按市补助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企业年度配套资金最高可达5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获批国家、省、市无偿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区财政可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单个企业年度配套资金最高可达500万元。

  第 本规定由高新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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