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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高〔2013〕47号

区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珠海高新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珠海高新区扶持产业发展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珠高〔2010〕48号)即行废止。

 2013年7月19日


珠海高新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帮助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企业降低融资成本,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促进高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从区财政预算的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区内企业贷款贴息、金融机构补贴和促进科技金融工作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贴息资金用于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中小型科技企业、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为投产新产品或对畅销的产品扩大产能,借入信贷资金投入购买设备、流动资金的贷款贴息。基础建设贷款一般不给予贴息。已上市的企业贷款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珠海高新区各种产业扶持政策中涉及财政贴息的,均纳入本办法统一管理。同笔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多项贴息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享受贷款贴息。凡已获得国家、省、市财政专项资金贴息的企业,不再给予贷款贴息。

  第二章  资金使用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享受财政贴息的贷款,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高新区唐家湾主园区注册和纳税、符合本办法扶持范围、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

  (二)在区内纳税期间发生的贷款;

  (三)由银行、取得金融经营许可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或委托发放的贷款;

  (四)合同贷款期限原则上在一年内(含一年)的贷款;

  (五)依据贷款合同按时还本付息的贷款;

  (六)2011年10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的贷款;

  (七)贷款用途仅限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购买设备、重点项目建设等方面的需求,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对外投资(出借)、发放员工福利支出等事项。

  第六条  财政贴息资金仅对实际已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利息总额,财政贴息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递交申请时间的上一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的50%。

  第七条  高新区财政贴息政策优先扶持区内经认定纳入珠海市“三高一特”重点培育民营企业名录、珠海市年度100家“三高一特”重点企业名录的优秀企业以及高新区“双百”企业工程行动计划重点培育的企业。企业认定标准依照市委市政府、市科工贸信管理部门和高新区管委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高新区对以下四类企业按不同的标准给予贴息:

  第一类: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

  1.属于区重点扶持的产业;

  2.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3.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上;

  4.企业上年度利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

  5.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6.企业销售的主要产品(服务)技术稳定、成熟,在市场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区域市场中占有一定的份额,处于快速成长期。

  第二类:对符合以下条件处于爆发成长期的企业,按贷款利息的80%给予贴息:

  1.属于区重点扶持的产业;

  2.上两年销售额合计5000万元以上;

  3.企业最近一年盈利;

  4.最近两年的营业收入增长均超过30%或上年的营业收入增长超过100%。

  5.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6.企业销售的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稳定、成熟,预期市场前景较好,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类: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初创型企业,按贷款利息的100%给予贴息:

  1.属于本区重点扶持的产业;

  2.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

  3.企业注册资金100万以上;

  4.企业的资产负债率80%以下;

  5.企业已具有技术稳定、市场成熟的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类:区管委会确定需要贴息的其他项目。

  区管委会对第四类企业的贴息标准参照以上三类企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贷款实际发放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按银行基准利率计算贷款利息;贷款实际发放利率低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按实际发放利率计算贷款利息。对逾期贷款利息、罚息、加息不予补贴。

  第十条  区重点扶持的企业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及企业基本建设贷款,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二年的贷款贴息,并相应降低财政贴息标准。

  第十一条  银行、担保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可按照对区内企业融资的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财政贴息资金可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贷款信用担保代偿金等支持区内企业的科技金融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审核

  第十三条  财政贴息资金按年度统一受理申请和审批,每年5月1日至7月31日受理企业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还本付息的贷款的贴息申请。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贷款贴息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珠海高新区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二)相关认定证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企业税务登记证;

  (五)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贷款合同;

  (七)贷款发放凭证;

  (八)银行计息单;

  (九)贷款利息支付凭证;

  (十)贷款本金偿还支付凭证;

  (十一)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

  (十二)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申请补贴和其他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区管委会每年根据当年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对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进行甄选、评审,择优补贴,确定申请的企业的贴息金额。

  区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局是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和审核部门,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是财政贴息资金的划拨和监督部门,每年经区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局审核通过的企业申请,上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享受财政贴息资金扶持的企业,应接受区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  享受财政贴息资金扶持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有骗取财政贴息资金行为的,取消其享受财政贴息资金和其他扶持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财政贴息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珠海高新区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