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高〔2011〕171号
区直属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为提高我区内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能力,进一步完善抢险、应急机制、规范抢险、应急工程管理工作,现将《高新区抢险和应急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12月23日
第一条 为提高区内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能力,进一步完善抢险、应急机制、规范抢险、应急工程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内抢险、应急工程的决策、建设、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抢险工程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正在发生严重危害或即将发生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
应急工程是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迅速采取工程措施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过后需在短期内完成的修复工程,其他按正常建设程序不能按时完成,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经区管委会批准紧急建设的工程。
第四条 抢险、应急工程包括: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交通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
(二)由于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护、环境保护及绿化、防火等抢险、修复工程。
(三)防洪、排涝等水利公用设施的应急加固工程。
(四)应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要求,投资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经区管委会批准紧急建设的应急工程。
第五条 抢险、应急工程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后确定,会议所确定的工程有关事项,是开展工程建设的依据。
第六条 抢险、应急工程资金来源:
(一)区财政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应急经费。
(二)各部门可对应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 抢险、应急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抢险、应急工程的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由区建设主管部门采用年度招标的方式选取有资质的合格单位,进入抢险、应急工程队伍储备库,日常管理由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抢险、应急工程实际发生时,在储备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具体单位。
抢险应急工程队伍储备库中,设计、勘察、监理单位应分别为4个以上,施工单位应当为6个以上。
第九条 抢险、应急工程的审批:
(一)抢险工程实施方案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后即可组织实施,无需专门申报立项。
(二)应急工程的立项、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不互为前置条件,可同步审批。
(三)应急工程的立项可简化程序,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程序,由项目单位直接编制项目概算报区发改部门审批。
第十条 抢险、应急工程的管理:
(一)抢险工程实施前,应先签订框架合同,明确实施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自工程实施之日起30日内补签。
(二)应急工程的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及财务决算等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抢险、应急工程的资金拨付:
(一)抢险工程在抢险期间发生的费用,可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确定数额的60%预付,余额在工程结算后予以支付。
(二)应急工程开始施工作业时,可按概算的30%拨付工程预付款,其余资金按程序、进度核拨。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抢险和应急工程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本区关于抢险、应急工程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珠高〔2011〕171号,2011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