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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上市挂牌企业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区发改重大办(筹)、区工作机构、唐家湾镇、区直属各事业单位: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珠海高新区上市挂牌企业奖励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印发之日符合奖励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改财政局反映。《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鼓励企业上市及新三板挂牌办法>的通知》(珠高发改〔2019〕2号)、《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鼓励科创板上市奖励办法>的通知》(珠高发改〔2019〕60号)同时废止。

  


  珠海高新区上市挂牌企业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加大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力度,鼓励企业把握资本市场改革机遇,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结合珠海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企业可分阶段申请上市挂牌奖励资金,但同一奖励项目不得重复领取。高新区金融部门负责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的相关工作,社会进行监督。

  第三条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从金融政策扶持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用于培育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商事登记、税务征管关系在珠海高新区主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含平台企业)。

  所称“上市挂牌”,是指高新区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上市、挂牌。境内外资本市场包括境内证券交易所、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主流板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

  所称“募集资金净额投放在高新区”,是指:1.若募集资金净额用于投资项目,项目须位于高新区。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企业。2.若募集资金净额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3.若募集资金净额按进度未使用,仅统计存放于高新区金融机构一年以上的部分。

  第五条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标准:

  (一)境内上市

  1.企业以上市为目的,在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或直接设立股份制公司,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20万元奖励。

  2.经广东证监局辅导,向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等境内证券交易所申报上市发行材料并被受理的,给予80万元奖励。

  3.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将50%(含)以上募集资金净额投放在高新区的,按其首发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2‰,最高再奖励200万元。

  (二)境外上市

  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募集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1.直接赴境外资本市场上市,且将50%(含)以上募集资金净额投放在高新区。

  2.通过注入境外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实现境外上市,境外上市企业的核心资产、收入主要来源于高新区企业,且将50%(含)以上募集资金净额投放在高新区,奖励资金支付给高新区企业。

  (三)新三板挂牌

  1.企业以新三板挂牌为目的,在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或直接设立股份制公司,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20万元奖励。

  2.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上报发行材料并被受理的,给予30万元奖励。

  3.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且将50%(含)以上募集资金净额投放在高新区的,给予50万元奖励。

  4.新三板挂牌企业进入创新层的,给予30万元奖励。

  (四)再融资

  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等方式成功再融资,且将80%(含)以上募集资金净额投放在高新区的,按实际再融资资金净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五)异地迁入

  从异地将商事登记、税务征管关系迁入高新区的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六)并购重组

  高新区企业通过股权收购控股珠海市外的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并将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商事登记、税务征管关系迁入高新区的,分别给予该高新区企业150万元、50万元奖励。

  (七)高新区境外上市企业回归境内上市,按境内上市奖励标准就高不重复给予差额奖励。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不成功的企业转入新三板挂牌,可申请领取新三板成功挂牌阶段的奖励。已获得新三板挂牌奖励的企业成功到境内外上市的,按境内外上市奖励标准就高不重复给予差额奖励。

  第六条高新区金融、财政部门对辖内每年度成功申领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的企业进行奖励资金使用的跟踪服务。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市、区其他扶持政策相关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企业应承诺在获得本办法最后一笔上市挂牌奖励资金起,5年内不迁出高新区且不改变在高新区的纳税义务,否则须退回累计奖励资金。企业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上市挂牌奖励资金,否则除退回累计奖励资金外,将录入高新区征信系统,取消该企业5年内的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高新区金融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印发之日符合奖励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鼓励企业上市及新三板挂牌办法>的通知》(珠高发改〔2019〕2号)、《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鼓励科创板上市奖励办法>的通知》(珠高发改〔2019〕60号)同时废止。

 


 珠海高新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

2022年8月1日


《珠海高新区上市挂牌企业奖励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珠海高新区上市挂牌企业奖励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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