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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高新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以及《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部门及省、市驻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一、权力清单

  作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所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督查、资料审查等。

  (二)对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给予指导,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绩效、奖惩挂钩。

  (四)参与或组织对监管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剔除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五)发布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审核涉及安全生产的预算申请,确保安全生产相关项目的资金合理、合规分配和拨付。

  (七)监督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进行纠正或提出处理建议。

  (八)在审批重大项目时,考虑安全生产因素,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有权不予批准或要求整改后重新申报。

  (九)监督金融机构向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业提供贷款或其他融资服务时,是否充分考虑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记录,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执行相关的风险管理政策。

  二、责任清单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党工委区管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区属国有企业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负责督促指导区属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督促区属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区属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进行考核。

  (四)督促区属监管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开展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督促区属监管企业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六)督促区属监管企业制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七)参与或组织开展对区属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八)将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投入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九)参与对安全生产项目的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价,评估资金使用的效益,确保公共资金的有效使用。

  (十)在突发情况下,快速响应,安排应急资金支持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援和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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