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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新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高新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一、总  则

  第一条 编制对象

  高新区烈士纪念设施(唐家湾解放万山群岛烈士纪念碑、唐家湾抗日烈士纪念碑和唐家湾国防建设烈士墓)是珠海高新区不可移动文物、珠海市不可移动文物、珠海市香洲区(高新区)文物保护单位,位于唐家湾镇唐家山房路234号共乐园,为解放万山群岛牺牲的烈士、为国防建设光荣牺牲的烈士和记录珠海唐家村籍革命烈士唐树(仕)锋和唐树(仕)明的事所修建。

  第二条 方案性质

  本方案为高新区烈士纪念设施的专项保护范围划定方案。本方案在珠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导下,由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治理局组织编制,保护范围划定方案是实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

  第三条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2.《烈士褒扬条例》

  3.《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第四条 划定范围

  本方案的划定范围是高新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总面积611平方米。

  第五条 方案期限

  本方案期限“永久”。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概况

  第六条 高新区烈士纪念设施概况

  高新区在共乐园共3处烈士纪念设施,分别为唐家湾解放万山群岛烈士纪念碑、唐家湾抗日烈士纪念碑和唐家湾国防建设烈士墓。

  唐家湾解放万山群岛烈士纪念碑。位于唐家湾镇唐家山房路234号共乐园内。建于1957年,由珠海县人民政府为纪念解放万山群岛牺牲的烈士而建。坐西向东。由阶梯、瞻仰台和纪念碑组成,占地面积136平方米。纪念碑为砖石混凝土结构,方形柱状,两面饰龙骨,碑基座长3.6米,宽3.6米,碑高7.6米,正面草书阴文“解放万山群岛烈士永垂不朽”,碑座后面嵌有碑记,解放万山群岛烈士纪念碑于2011年11月被公布为珠海高新区不可移动文物,2012年7月被公布为珠海市不可移动文物,2023年7月被公布为珠海市香洲区(高新区)文物保护单位。

  唐家湾抗日烈士纪念碑。位于唐家湾镇唐家山房路234号共乐园左侧。迁葬于20世纪80年代。坐东北向西南。占地面积172平方米。纪念碑为砖石混凝土结构,方形,高4.1米,正面楷书竖写“抗日烈士永垂不朽”。碑座正面嵌有花岗石碑,上有碑文,记录珠海唐家村籍革命烈士唐树(仕)锋和唐树(仕)明的事迹。唐家湾抗日烈士纪念碑于2011年11月被公布为珠海高新区不可移动文物,2012年7月被公布为珠海市不可移动文物,2023年7月被公布为珠海市香洲区(高新区)文物保护单位。

  唐家湾国防建设烈士墓。位于唐家湾镇唐家山房路234号共乐园左侧。建于1961年11月1日,由中国共产党珠海县委员会、珠海县人民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三四八七部队和九二一六部队合立。坐东北向西南。墓地依山而建,有台阶、纪念碑和墓园,占地面积303平方米。纪念碑为砖石混凝土结构,顶部饰红五星,高5.3米,正面阴刻行书“为国防建设光荣牺牲的烈士永垂不朽”。墓园是1960年至1968年为国防建设而牺牲的20位烈士的墓葬,每个墓葬,均由墓碑和墓冢组成。唐家湾国防建设烈士墓于2011年11月被公布为珠海高新区不可移动文物,2012年7月被公布为珠海市不可移动文物,2023年7月被公布为珠海市香洲区(高新区)文物保护单位。

  三、价值评估

  第七条 历史价值

  为纪念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牺牲的烈士,记载高新区唐家湾镇参加抗日战争牺牲烈士唐树(仕)锋和唐树(仕)明等人的主要事迹,纪念创造了世界海战史上以弱胜强的奇迹,具有重要的革命历史价值。

  第八条 科学价值

  高新区烈士纪念设施具有研究早期革命军队建设理论与实践的重要科学价值。

  第九条 艺术价值

  高新区烈士纪念设施整体规模适中,借用山势,达到宏大肃穆的效果。

  第十条 社会价值

  1.高新区烈士纪念设施是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的重要基地,具有宣传教育的社会价值。

  2.高新区烈士纪念设施由珠海县人民政府主导建成,是珍贵的人物事迹资料,具有重要的社会宣传价值。

  第十一条 文化价值

  高新区烈士纪念设施主要分布于唐家湾镇唐家山房路234号共乐园,是我国东南沿海自然环境和传统墓葬文化密切结合的实例。

  四、现状评估

  第十二条 保护措施评估

  1.高新区烈士纪念设施四周有围墙,与烈士纪念设施周边其他用地分隔,便于独立管理。

  2.高新区烈士纪念设施获珠海高新区管委会多次拨款修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现状很好。

  3.高新区烈士纪念设施不限时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有专职管理机构,也有专职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机构。

  第十三条 展示利用评估

  1.开放级别和时间现状

  高新区烈士纪念设施不限时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

  2.展示设施现状

  高新区烈士纪念设施内已有纪念碑小广场、公园半山休闲亭等游客休憩区域。园区内布置有公共卫生设施。

  五、保护区划及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保护区划

  高新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是:唐家湾解放万山群岛烈士纪念碑位于唐家共乐园内,距共乐园南门约30米,唐家山房路从共乐园门口经过,东北距后环社区约800米,北通乐园路,地处唐家古镇核心保护区,四周林木茂盛。唐家湾抗日烈士纪念碑和唐家湾国防建设烈士墓位于共乐园南门左侧,唐家山房路从其前面经过,东北距后环社区约800米,北通乐园路,地处唐家古镇核心保护区,四周林木茂盛。

  第十五条 保护范围管理规定

  1.烈士纪念设施护范围的管理由专门的管理机构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治理局负责,实施日常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2.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

  3.在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与烈士纪念设施及革命文物保护无关的其它建设工程,不得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革命文物、烈士纪念设施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4.因保护工作需要而必须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尽可能利用现有建筑和设施,并不得影响烈士纪念设施及革命文物安全,不得污染烈士纪念设施、革命文物及其环境,不得破坏景观风貌,并须报请广东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5.在保护范围内进行的考古勘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考古发掘工作的法规执行,报经广东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考古单位实施,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珠海烈士陵园的保护措施

  1.检测和监测保护范围内的水泥、水刷石裂缝,对无结构性危害的裂缝执行保养维护工作,对出现结构性问题的裂缝,检查裂缝成因,制定合适的保护措施,对症处理。

  2.对保护范围内风貌不协调的水泥地面,应整改为带有当代标识的花岗岩或仿花岗岩地砖,使墓园风貌统一。

  3.对保护范围内的岩石、水泥、水刷石等材料建造内容,须制订定期清洁的工作安排,由管理机构落实执行。

  4.对保护范围内的各式植物绿化,须制订长期的养护和修剪工作安排,由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执行。

  5.对保护范围内的山体和墓园地坪,须制订长期的形变监测工作安排,合理设定形变监测点和形变预警值,定期记录形变数据,保证墓园的安全,由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执行。

  第十七条 加强监管和维护

  1.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在保护范围内按照本方案规定的保护管理规定要求,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各种危害烈士纪念设施及革命文物安全、影响环境和其它违规的行为。

  2.建立健全日常维护制度,定期对烈士纪念设施及革命文物本体进行保养,及时清除危害文物安全的因素;定期对各种保护设施和展示利用设施进行保养或维修。

  3.建立健全防御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的预案,在发生险情时及时按照预案采取必要和稳妥的措施,防止破坏现象的发生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其破坏程度,控制险情的发展并及时报告上级行政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管理范围和职能

  1.高新区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范围,包括革命烈士纪念碑本体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全部区域。

  2.由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治理局落实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3.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治理局按照本方案对保护范围的管理规定,依法对保护范围进行管理,防止破坏烈士纪念设施及革命文物及其环境的现象发生,及时制止破坏烈士纪念设施及革命文物和其它违规行为,并及时报告属地行政部门,协助执行对破坏烈士纪念设施及革命文物和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罚。

  4.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治理局负责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监视、巡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上报属地主管部门,协助执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十九条 完善日常管理

  1.建立日常管理规章制度,继续完善保护管理规定,进一步提升管理制度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保障烈士纪念设施及革命文物的安全性和延续性。

  2.建立自然灾害、环境以及游客容量等监测制度,积累数据,为确定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3.做好经常性维护工作,及时化解烈士纪念设施及革命文物所受到的外力侵害,对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4.开展日常宣传教育工作,协调、规范游客行为,加强和巩固市民群众烈士纪念设施及革命文物保护意识,鼓励周围市民群众参与烈士纪念设施及革命文物保护协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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