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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高新区支持协同创新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与高校、科研机构、行业龙头企业开展全方位合作,充分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事登记住所、税务征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在珠海高新区唐家湾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含具有研发能力的医疗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  支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

本办法中的协同创新中心是指高校、科研机构(含具有研发能力的医疗机构)、行业龙头企业围绕我区主导产业和科技创新发展,整合互补性资源开展协同合作的创新组织,可为我区集聚创新人才团队、实现科技成果转化、营造创新创业氛围,且须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

符合以上条件的创新组织可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签订合作协议后,给予房租补贴和运营经费补贴支持。

(一)协同创新中心3000平方米以内的租赁办公面积,每年只需缴纳1元租金,由区财政给予专项补贴,年补贴资金最高150万元,最多补贴3年。协同创新中心如已获得其他类型房租补贴支持,已补贴部分不重复享受。

(二)每年给予协同创新中心5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贴,最多补贴3年。

(三)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内容、资源投入、过程目标、违约责任等,第一年运营经费补贴在合作协议签订后予以拨付,房租补贴直接拨付给物业方;第二年和第三年的房租补贴和运营经费补贴根据协议考核结果予以拨付。

第四条  支持区内企业与高校共建研发机构。

对区内企业与高校共建研发机构且签有合作协议,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明确的科研和产业化方向,对科技成果转化有明显促进作用的,按共建研发机构的前期科研设备投入给予最高3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研发机构补贴资金最高100万元;对合作企业购买高校技术成果实施转移转化,按技术合同成交且实际到账金额给予合作企业10%的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资金最高50万元。

第五条  支持科研人员双向流动。

以“企业提需求+高校出编制+政府给支持”的模式,鼓励区内企业与区内高校共同吸引集聚一批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支持区内高校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鼓励科研人员在区内企业与区内高校之间双向流动。

对区内高校科研人员同时兼任我区主导产业目录内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副总经理以上且企业支付年薪20万元以上,或货币实缴出资额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且占企业注册资本30%以上的企业股东),给予以下人才类支持。

(一)参与我区高层次人才、青年优秀人才评选;

(二)按上一年度企业支付年薪所得对我区贡献的100%,给予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奖励额度上不封顶。

第六条  支持科技特派员服务企业。

每年从区内高校遴选一批科技特派员入驻企业,推进产学研合作。派驻企业应对科技特派员的年度工作成效给予评价,经科技特派员所在高校和区科技产业部门确认后,对评价合格的科技特派员,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向科技特派员所在高校给予奖励。

第七条  支持高校学生在我区实习。

区内高校在校生到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实习且时间不少于3个月,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实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港澳高校在校生到我区企业参加实习且时间不少于3个月,对全日制本科高校在校生,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实习补贴;对全日制硕士高校在校生,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实习补贴;对全日制博士高校在校生,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的实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八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科技产业部门负责解释。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相关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的政策规定),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

第九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独立法人单位应承诺自扶持资金到账之日起,10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货币出资;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含具有研发能力的医疗机构)和个人,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另有规定除外。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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