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才评价体系,鼓励各类高层次人才在高新区从事科研创新工作,根据区党委、区管委会《关于实施引进培育人才“凤凰计划”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在高新区主园区注册登记,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内从事科研创新的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通过评审方式产生,每年组织一次评审。
第四条 参评的高层次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二)在企业研发部门从事一线技术创新工作;
(三)近5年来取得的创新成果处于省内先进水平。
已获得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及各类高层次人才称号不再重复申报。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告。在区门户网站发布申报公告。
(二)申报。申请人填写《高新区高层次人才评审申请表》,向所在企业提交申报材料,企业加具推荐意见后报送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
(三)初审。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四)评审。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区科经、发改、投资促进中心、创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必要时邀请行业同类专家参与评审。
(五)审批。根据评审意见,拟定入选名单,报区管委会审批。
(六)公示。通过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入选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第六条 经评定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生活津贴。
(二)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人才工程项目。
(三)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近优先入读区内公办学校。
(四)5年内每年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享受的相关政策待遇:
(一)因工作调整、变动离开我区或不再与我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二)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
(四)因违法乱纪受到刑事处罚;
(五)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享有高层次人才荣誉称号的情况。
第八条 本规定由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至2018年6月30日止。